《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公安
部、中證監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堅持應
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贓
挽損,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的主基調,
依法認定從寬情節,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證券期貨違法影響重大者須予刑事處罰*
意見指,有關當局要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
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
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
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
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
事處罰和緩刑。
意見又提到,要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
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
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為財務造假行為提供虛假證
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為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
盤、薦股等配合行為的職業團夥,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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