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
作新機制項目規範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嚴格按照《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
(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要求,推動有關特許經營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吸引民營
企業參與。同時,要嚴格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要求,不得以盤活存量資產為名
,將特許經營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地方國有企業或平台公司變賣資產、變相融資的手段,嚴禁
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各類風險。
通知並提出,優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如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充分論證
採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採取拍賣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不得規避項目管理經驗
、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等設定的評審條件,將標的物總價作為唯一標準
選擇特許經營者。
此外,通知提出,要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
要評定標準,不得設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評標標準。對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
於3人等招標失敗的,重新組織招標時應重新審查項目基本條件、評標標準,確保不存在不利於
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若無法選擇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應
重新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路側停車服務等不得採取特許經營模式*
通知又提出,要準確把握PPP新機制定位,不應強制規定特定領域和範圍必須採用特許經
營模式。對具有一定投資回報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充分論證採取特許經
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決策是否採取特許經營模式。市場化程度高的商業項目和產業項
目,以及沒有經營收入的公益項目,不得採用特許經營模式。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
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採取特許經營模式。(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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