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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與禁止性行為規範
▷ 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制度及風險處置機制
據《新華社》報道,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壓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保護銀行業消費者的職責,完善相關制度,並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等違法行為專門予以規制。
具體來看,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同時,草案二審稿增加列舉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不得通過挪用資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提供不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催收等。
圍繞立法目的,草案二審稿在第一條中增加規定「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同時,因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類型不一,各機構在資產負債規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草案二審稿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機構類型、資產負債規模、風險水平、系統重要性等因素,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為給防範化解銀行業金融風險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草案二審稿將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拆分成「監督管理措施」和「風險處置」兩章,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央地分工,強化風險處置措施,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等參與風險處置的方式。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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