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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5

法治原則在乎「公道」

   最近法庭判兩宗案件上訴得直,雖然彰顯了香港的法治,但同時也凸顯了法律觀點可因截然不同的演繹而導致迥異的裁決,若法治真正做到「公道」,才是社會之福。

 

法律不是簡單裁決對錯是非,而是在於還控辯雙方一個公道事實。

 

  陳志雲及其助手違反《防賄條例》原獲判無罪,但經律政司再度上訴,終獲裁定上訴得直;另一案件中,羅逸庭因「干預汽車」罪成而被判囚六周,上訴至終審法院才獲判得直,但他服刑期滿,冤獄已成,今時也只能還他一個清白。

 

  從以上兩宗上訴案例可見,法律訴訟可能真如部分人所形容:只是一場在庭上的辯論比賽。因為普羅大眾看不清其中奧妙並不出奇,但法律界專業人士,包括控辯雙方資深大狀,甚至各級法官,對案情及法律條文卻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演繹,而導致判決有天淵之別,就不能不使人去怪法律是否有個普遍真理,而人言人殊,官判官異?當然,大前提還是不服原審裁決者是否有能力上訴。

 

  陳志雲案,律政司自然有能力上訴,但羅逸庭則要靠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及其學生義助上訴,才可得直,這也是香港這個法治社會發展到現階段最常被人詬病的地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對某些人、某些階層、團體來說,就特別「平等」。那些人或階層的「能力」,包括財力及對法律專業知識的理解,都可製造出不公義的裁決,小市民也容易蒙上不白之冤。羅逸庭初審選擇自辯,「用自己把口,據理力爭」,可能就正因沒有聘請律師以法律觀點,提出抗辯理由,而在法庭上吃虧,但上訴得直也因「干預汽車」罪的定義不清晰,而未構成控罪元素,可見法庭上的「公道」,恐怕還取決於一場辯論。

 

  因此,各級法庭有時是否可用「一字咁淺」的道理去審視案情?例如陳志雲就以無綫曾多次默許他取酬作為辯護理由,其實,默許未必代表接受,正如電訊商再不能以「客戶沒有明確反對」為理由,就可照樣收費一樣。

 

  法治社會應離不開一個「理」字,即使陳志雲再上訴,也不能不在他收受利益的合法性上辯解,而羅逸庭案終審裁決的法理關鍵,又竟是條例的定義,這都是對法治在道理上的諷刺。

 

  中國法治的傳統相對薄弱,不少家喻戶曉的「案例」,公道都要訴諸人治或「天理」,例如包青天和竇娥就是,竇娥冤故事更有些神秘色彩兼「厄爾尼諾」現象式的公道:被斬首血濺白練而血不沾地;六月飛霜,降雪三尺而掩其屍,再加當地大旱三年等,這類雪冤的思維,不應再有。

 

  不過,若有人以為精通法律就可知法踩界或走法律罅,同樣像以上思維般不切實際。香港重視法治,也講法理情,但總離不開一個公道。

 

轉載自: 晴報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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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中右發表於 2015-10-28 11:44 PM
  • #8
  • "ET版主們,你地無做錯到"?
    還是無做嘢?

    在這原來是以專業負責任有文化氣式的經濟通網,居然有以政治為目的,自以為用英文發言便高人一等,但言語猥瑱無禮,故意挑起爭端,以至互相指罵,使這個討論區變成下三流英國酒吧,醉漢公然叫嚣,粗言穢語不止,
    還公然叫賣口交,手淫服務!

    有用舉報投訴,有留言版主webmaster 投訴!但不見有正式回應,正或譴責!

    只是被投訴者多次叫賣招攬口手服務的留言被不知不覺間消失了!
    連同投訴人的申訴都被抹丢!

    這表示經濟通版主WebMaster 對留言者的用字、態度的不認同?
    以至對投訴者的一視同仁而抹去?

    還是代表毁屍滅,以示無人有合理投訴?或是暗助被投訴者,以示並無此行為?

    此項投訴是已處理?

    討論區變成下三流的英國酒吧的现象,變本加厲!越發肆無忌旦!

    這是否經濟通版主的本意?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左中右發表於 2015-10-28 11:43 PM
  • #7
  • 法治原則在乎「公道」 2015-10-28


    石Sir

    素來認同閣下的學識丶立埸丶與高見!

    但在以上的原则,律人必先律已!

    所以請恕我在閣下的版面表逹一下我對經濟通之下各討論區的奇怪現象,不知是否經濟日報集團的立場丶容許的現象?

    現時經濟通已變成被英文發言作挑釁漫罵的下三流酒吧,被英語發言粗鄙淫穢漫罵無禮,動戚互相招呼人家母親,不尊重討論區的其他參與者,不尊重發文專欄的作昔,尤其是女性作家!

    不知石Sir 有否留意?是否實際支持或容許?

    還是各打三十,連同投訴者的發言投訴一屏刪除!以視在經濟通並無發生這些現狀?眼不見為乾淨?仍然保持高貴矜持?

    請律人先律己公正稹極管理在討論區的失控情况!謝謝!


    随後會附上在屈頴姸心筆在硏今天對版主的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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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mple_naive發表於 2015-10-28 06:44 PM via mobile
  • #6
  • 如果已簽保密協議,但又不去遵守,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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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tang8發表於 2015-10-28 11:15 AM
  • #5
  • These two cases sound a warning bell to the government on the quality of the police charge and lower court judge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law, an investigation must be launched to understand the looph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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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tang8發表於 2015-10-28 11:12 AM
  • #4
  • In Law's case, the police charge the wrongly without consulting DOJ. The closing of the door of the van does not constitute tempering of the vehicle. Again, the magistrate erred in the area of the law.

    Good that there are pro-bono lawyers helping Mr Law. That is another case indicating there are severe problems in law enforcement and lower court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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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tang8發表於 2015-10-28 10:46 AM
  • #3
  • In Stephen Chan's case, the Court of Appeal rules that the district court judge had erred in the law by acquitting Chan. It is not about how good Chan's lawyers are - but how bad the district judge is. There is nothing called silent consent which can override the said law.

    DOJ has done a good job in appealing twice. Of course, Chan can apply for appeal. I will be surprised if he will get the leave from CFA for a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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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omas200發表於 2015-10-28 10:30 AM
  • #2
  • 「香港重視法治,也講法理情,但總離不開一個公道」講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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