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13
保密原則不是免死金牌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近日全城的焦點,是政府不向香港電視發出免費牌照的風波。政府用行會的保密原則作擋箭牌,又話經司法覆核的程序會向法庭披露相關文件。
在法庭,亦不時有就保密原則提出的訴訟。好像是有關商討和解的內容及當中的書信往來。此類文件是受保密原則規範的,在未經有關人等的同意或法庭許可,是不可以向法庭披露。原因是希望保障有關人等的權利,並鼓勵雙方積極商討,讓他們可以在商討和解的過程中暢所欲言、及作出和解提議等;而無需擔心日後會被對方在法庭上,用作攻擊他的材料。
不希望法官受影響
香港現行的司法制度,於民事的官司中,有關人等會向法庭陳述其案情的法律論點、提供相關的文件給法庭考慮,於正式審訊時證人會於法庭作證及接受盤問,然後由法官作出判決。
一般的和解商討都是在不影響雙方於法庭進行中的案件下作出的。如果法官知道曾有一方向對方提出和解的條款,又或者在商討過程中承認了一些事項,法官是有機會受到影響的,可能會影響審訊是否能夠公平進行。不過,此類資料在所有有關人等同意下是可以披露的。
那麼,可以向法庭隱瞞嗎?
有一案例,情況剛好相反。案中的一方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全球性的禁制令,除了命令所指的款項外,禁止對方動用他其他所有的財產。申請的一方所持的其中一些理據,指對方在最近向法庭披露的文件中顯示案件中所牽涉的金錢,原來一早已經存入被禁制一方的戶口、及不清楚現時有關款項的去向,再加上被禁制一方有不誠實的行為,故申請將對方的資產凍結,以防對方將資產調走,逃避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單方面向法庭提出的申請,需要全面及誠實披露所有有關資料。就算該資料是對申請的一方不利,亦有責任向法庭披露,否則聆訊只是片面之詞,會對被禁制的一方非常的不公平。雖然被禁制的一方稍後是有機會向法庭提出理據撤銷或更改禁制令,但所造成的傷害亦難以彌補。
此案中的關鍵,是在很久之前的和解商討中,被禁制的一方已將有關款項的去向交代,而並非如申請一方所指,只是最近才知道。而證明的文件,就是申請的一方所做的和解會議的記錄。但申請的一方堅決反對該記錄呈堂。
法官於考慮過雙方的論點後,認為法庭有權知道一些非常重要的資料。因為若然法庭當初頒下禁制令的時候知道相關的事情,就會拒絕頒下禁制令。所以,就算有關資料是在保密原則下進行的會議中出現的,都不應該向法庭隱瞞。法庭認為正確的做法,是應該將有關資料的存在告知法庭,由法庭決定是否需要知道相關的內容。結果,該禁制令被撤銷,而申請人需支付對方所有相關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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