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2010
合約精神
所謂合約,或契約、合同,其理論來自西方,是西方特有的倫理觀念,源遠流長。西方明文規定的合約概念大概在羅馬法出現,但作為一種精神,則可上溯到古希臘。古希臘哲人如蘇格拉底、伊壁鳩魯等,都意識到人與自然分離後,不像中國古哲人那樣用自然的「天道」說明社會的「人道」,而是用合約來解釋人類社會規範的起源。伊壁鳩魯便認為國家起源於自由人的「共同協定」,而誠實遵守這一協定是人們的義務。
西方文化除了源自古希臘,另一主流是猶太人的希伯萊文化。集希伯萊文化大成的《聖經》被廣泛傳播,深深滲透到西方文化。希伯萊文化特有的思想,就是其合約思想,人和上帝之間有合約,人和人之間也有合約。合約精神代表一種規則,建立在希伯萊文化的「原罪說」基礎上,人類生而有罪,所以種種災難隨著原罪來到人間。因此,只有相信上帝會贖人類的罪,人類才能求得幸福。
即使不講「原罪說」,從人性出發,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便認為人生來自私,只會維護一己利益,所以必須通過訂立合約,由國家以法律指導,以謀求共同利益。他進一步指出,守約為正義之源,有約而不遵即為不義。這說法使西方的合約精神從宗教文化提升到政治概念,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和商品交易規則,發展為一種互利互惠的合約倫理,把道德與法治結合。
中國傳統強調的是儒家的誠信,但並不等同西方的「合約」。合約的存在必須是兩方以上主體達成,但中國人的誠信是對每一個單一主體提出,建立在「原善說」基礎上,認為人類生而有善性,可通過自身修養求得,故誠信是一種道德品質,訴諸良知。儒家的誠信倫理,違反信諾者多受良心譴責,而西方的合約更多訴諸於外在制裁,違約者要遭受法律懲罰。
回頭看香港,回歸前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化過程,已把西方合約精神植根在香港人心裡,溶化在血液中,落實在行動上。長時期的英式教育,令香港人懂得規則,也懂得遵守規則。反觀內地,傳統文化的誠信之道早已失喪,將西方合約精神移植,又變成南橘北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合約也變了質,成為一紙空文。看來合約精神在內地目前的文化基礎和商業文明的程度上,還要一段時期才能構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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