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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21

「顛覆國家政權罪」大搜捕,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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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天娜

    馬天娜

    畢業後第一份工就係返金鐘,在職場輾輾轉轉,又回到了起點,而金鐘更由當年嘅商業中心,變成為香港權力核心。身為金鐘人,最鍾意就係收盡權力核心外圍同內圍嘅風,識破所有政客嘅語言偽術。

    立會透視鏡

  噚日(6日)可以話係警方向泛民主派投下歷史以來一次最大嘅「震撼彈」。警方國安處噚日大舉搜捕超過50名屬於泛民光譜嘅不同人士,指佢地上年響應立法會初選發起人戴耀廷提出嘅「真攬炒十步」,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係《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一次嘅拘捕行動。

 

  拘捕詳情呢度唔多講,不過成個拘捕行動,引起嘅最大爭議就係,點解一班人參加合法嘅選舉,希望有組織咁拎到大多數議席,會被指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港區國安法》第22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而條例入面4款行為之中,其中第3款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唔少本地法律界人士,包括親政府嘅法律專家都已經先後指出,縱然涉案人士嘅最終目的係要否決財政預算案,意圖或企圖癱瘓政府運作,但要證明佢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去達致目的,門檻係非常之高,亦難以單憑參加初選,就能夠將佢地入罪。

 

  泛民人士就嘅辯解就更加簡單,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本身就已經係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咁基本法寫到明財政預算案係要經立法會投票審議,咁有得投票就一定有機會被否決,哪怕係萬分之一嘅機會,咁《基本法》寫到明要過立法會呢關,國安處以此去拉去鎖,又係唔係擺咗《基本法》上檯?

 

  Tina問過幾位泛民人士對事件睇法,幾位人兄普遍認為,今次大搜捕,並唔係旨在拉人封艇,而係間接令泛民唔敢再搞初選,為立法會嚟緊嘅選舉「掃清障礙」。其中一位泛民人士話:「現時根本唔會有法例管到泛民搞初選,初選本身就唔係任何非法行動,唯一可以阻到我地嘅,就係好似今次大搜捕,令所有人變驚弓之鳥。

 

  驚弓之鳥以外,大搜捕更加有一石二鳥之效。「警方拉完人,我估計無論個論點係幾咁簿弱,律政司一定會起訴,目的就係將成單案放上法院。去到法院,入到罪佢地梗係開香檳,入唔到,警方同律政司已經夠晒同北面交功課,仲順手將隻鑊再卸去畀司法體系,你估到時愛國法律陣營唔會出聲又要整頓司法體系?佢地真係無得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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