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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3

不投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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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鼎鳴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前系主任及榮休教授

    雷鳴天下

    本欄逢周五更新

  我兩周前在本欄指出過,香港的投票率只有33%左右,極度偏低,這與民主制度的兩大基本原則之——「高參與率」(popular participation)大相逕庭。徐家健教授上周在友報的專欄中一連兩天發表大作回應我的觀點,並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不參與投票可能是合理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因此,強制性投票未必是必須的。

 

  投票機制是社會中的重要制度,經濟學家對此機制早感興趣,他們尤其重視兩個相關問題:投票機制在甚麼條件下才有較大機會反映「民意」?甚麼樣的投票機制更有可能改善社會的整體利益?與這些問題相關的經濟學文獻,汗牛充棟。大都採用艱深的博弈理論作分析工具,沒有一定數學基礎的人不易讀懂。家健對這些問題早有研究興趣,對文獻的熟悉程度在香港的評論界不作第二人想。

 

  家健舉了兩篇論文作例子,以說明不投票可能也是合理之說。第一個例子是根據1996年《美國經濟評論》的一篇論文。此論文論證了一種情況,假設社會中人利益一致,絕無意識形態所引致的撕裂現象,但他們對候選人的能力高低不一定清楚明白,那麼,較不掌握候選人情況的選民可能會放棄投票權。這樣做等於把投票權讓給更知道情況的人,選舉結果也就更加合理。

 

利益帶來的投票誘因

 

  第二個例子:是2011年在《政治經濟學報》發表的一論文。這篇論文並不假設社會中人都有共同利益,反而各人意識形態有別,兩位對立的候選人可為利益對立的選民帶來不同的利益。若是A勝出,他的支持者可得到利益,另一派的選民則沒有得到好處。同理,若B勝出,B的擁護者可獲利,但A的擁護者卻一無所得。論文論證了一種情況,假設B的能力高於A,他可為B的擁護者帶來的好處大於A可為A的擁護者帶來的好處,那麼,就算擁B的人較少,B仍可勝出。原因是擁B者會有更強的誘因出來投票,而A的支持者投票率會因較低而失敗。若投票是強制的,人人都要投票,結果便完全受擁有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數目多寡所決定,能力變成無關重要,不是好事。

 

  這兩篇文章經過嚴謹的數學推導,自然有其道理。但它們所預設的條件,並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目前的情況是怎麼一回事?首先,在政治活躍的群組中(儘管他們只是有資格選舉的人當中的少數),早已形成兩派對立撕裂,更視不同意識形態的對方候選人為「仇深似海」的敵人,雙方對「共同利益」的理解絕不一致,更不會把對方的支持者視為更掌握實況的人。若敵方勝出,自己不但得不到好處,損失還可能「無限大」,所以這些人不會放棄投票機會。

 

強制之下 反映「民意」?

 

  第二,社會中沉默的大多數不見得已為意識形態割裂,他們的政治取態不一定相同,但卻更重視候選人的質素,希望找出誰能為港帶來更大的利益。這些人並無因意識形態的刺激而對投票感到興奮若狂,投票率也偏低。因為投票要付出時間成本,而自己的一票能扭轉乾坤的機會率近乎零,所以這批「中間派」的投票率偏低。

 

  若我所描述的情況較接近事實,家健提到的兩篇文章所論及的條件與結果便套不上香港。但文獻中卻另有一文章較適用,1997年9月在《計量經濟學報》(Econometrica)有篇論文便正正假設了選民中有一批較重視社會共同利益的中間派,文章論證了在此條件下,強制性投票的結果能如實反映「民意」。

 

  有一點要指出,上述種種理論,都假設了只有兩個候選人,不敢碰有更多候選人的問題,而我多次指出,若有三個或以上的候選人,選民可用各種策略性的投票方法去爭取自己利益,投票結果不一定能反映「民意」。

 

  上周我已有文章指出,不要指望民主投票結果反映「民意」,它若能趕跑不稱職之人,已是民主制度的極大成就。而高參與率正是對投票結果合法化的重要條件,所以香港必須把投票率最大化。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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