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2018
加強立法 保障病人
立法會日前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規管4類私營醫療機構。若只從草案名稱理解,通過法例規管相關機構,對病人權益一定有保障,公眾應無異議,但草案審議過程涉及的相關討論,也值得大家思考一下。
《條例草案》中4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日間醫療中心及衞生服務機構,估計有逾2,000間需申請牌照及約3,000間小型執業診所要求發出豁免書。條例訂明機構持牌人須為機構運作負全責,並有一名醫務行政總監管理日常運作,這是從問責方面入手;此外,條例要求機構必須公開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這是從收費方面入手。就醫療責任和收費兩方面,規管私營醫療機構,無疑切實回應了市民最大的關注。
安全和收費等大原則毋庸置疑,但細節卻每多「魔鬼」在其中。名稱中,「私營」容易界定,但「醫療」、「機構」則大有文章,少於5名醫生及牙醫營辦的小型執業診所,就可向衞生署申請豁免,即是一些醫生人數不多的「日間醫療中心」,責任都可能只由個別醫生自行承擔,而收費資料透明度可能與目前分別也不大。
這條例明顯針對如私家醫院及多於5名醫生駐診的日間醫療中心等而設的,至於「衞生服務機構」的註冊,似乎就要在2021年,即3年甚至更後才會開展。不過,審議條例過程中,有議員曾提出將護養院人均樓面面積要求修訂為16平方米,但遭另一議員反對,理由是人均若是16平方米將會令26間護養院不符合規定,570名院舍長者將被逼遷。由此可見,如何理解「衞生服務機構」恐怕又有一番爭議,護養院是一種,較大規模的整形及美容中心可能又屬另一種,這也是不少市民的關注。
「唔怕官,最怕管」,每個人如是,行業也如是;政府早年規管、取締「白牌車」固然砸破了白牌車司機的飯碗,也令不少乘客不便,甚至規管白牌校巴,同樣令不少學生及家長受到困擾,但若發生意外,這類非法經營的載客車輛,其責任就不是市場機制(收費)可以補償。
政府規管與執整,對行業或個人的自由度,甚至行業的生態與發展,可能會有矛盾,那需要平衡社會(公眾)與個別行業或人士(個人)利益的智慧,規管可能令業界增加成本或減少人手,導致結業或失業,但是若以現時成本經營,提供一些低於標準的服務,市民又是否可以接受?還是,當有意外或問題發生時,就認命,覺得自己「抵死」?對所有關乎安全及消費權益的私營服務,政府都應立法規管,難道單靠業界自律或經營者發善心?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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