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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13

誹謗難入罪

  最近熱話,當然是特首梁振英向練乙錚及《信報》發律師信,在這事件上有兩點令我疑惑。

 

  首先,練乙錚在文章中提到「梁氏暗地裏炮製了一個帶有廣泛欺騙性的黑底民意……」而所謂的「黑底民意」是甚麼意思呢?當時的「民意」多由本港的大學進行抽樣調查後搜集得來,難道這是指梁振英用他的方法影響受訪者?實在令我有點費解。

 

  特首向傳媒機構及資深傳媒工作者發律師信,的確是一件很嚴重的事,亦容易令人覺得特首有打壓言論之意。或者我習慣了逆向思維,令我反思,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發律師信呢?翻查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5條,釐定了誹謗的定義:「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根據這個定義,要證明發布者是明知內容是虛假非常困難,所以亦難以入罪。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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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lin發表於 2013-2-18 08:19 AM
  • #12
  • 控告人誹謗很多時只是挽回聲譽的姿態,一般是尋求對方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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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hnnie發表於 2013-2-17 10:33 AM
  • #11
  • 車公也會說話了????hahahahh ,香港很快回到神杈统治的时代了,废除特首職位,另立神棍上枱,號令諸神,用签語治港, 神乎???信乎???都己經活在廾一世紀当下,港人中还有那么無知信眾,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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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l發表於 2013-2-16 09:04 PM
  • #10
  • 回覆 #8 ET


    沒有自知之明,自以為有此能力上馬,終要面對現實下馬,連車公也如此說,看來也改變不了事實之出現,只能嘆奈何!正是人貴自知,才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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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ika_ohoh發表於 2013-2-16 08:23 PM
  • #9
  • 告人誹謗真很有商榷,眼見很多誹謗的官司都是庭外和解,或者不了了知,我相信此次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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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T發表於 2013-2-16 07:41 PM
  • #8
  • 回覆 #5 scl


    車公說:駟馬高車出遠途,今朝赤腳返回廬。似乎可解作高官上京面聖後,以平民身份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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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ho_am_I發表於 2013-2-16 03:40 AM
  • #7
  • 在這件事件當中,受害人是梁振英--《信報》告不了,卻令自己形象更差--打壓言論自由;相反《信報》得益--平常銷路少,現今大受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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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l發表於 2013-2-16 12:31 AM
  • #6
  • 每一行為也只會讓人了解他對某專業之不了解,突顯能力之高低:

    1.八萬五~對樓房中經濟上供求不了解,計錯了數.
    2.僭建事~對有關法律不了解,測量之專業也......
    3.告人誹謗~也對有關法律不了解,另不明白市民心中的核心價值.

    也許只會應驗車公之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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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l發表於 2013-2-15 11:53 PM
  • #5
  • 相信車公吧!是否真有實力,還是借助外力,自有分曉,重要是他絕不能去信予車公告誹謗呢!莫非不第人還井,亦似經營乏本歸~某人上京赴考衰了,要著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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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rlylow發表於 2013-2-15 04:27 PM
  • #4
  • 練乙錚一心投其所好,見梁振英愛玩文字遊戲便和他玩玩,卻不知特首玩不起便大興文字獄,是否能入罪不是梁振英所考慮的因素,他只是要虛張聲勢,不希望將來再出現下一個練乙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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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7發表於 2013-2-15 12:14 PM
  • #3
  • 撥婦罵街的:罵人"監墩"."狗娘飬的"算不算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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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hnnie發表於 2013-2-15 10:05 AM
  • #2
  • 能否入罪,是法官的事.但维護自已的清白,就一定要告,否则就唯有食死貓.所以对那些傳媒界的垃圾,是絕不可以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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