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2012
反對「網絡23條」(民協 廖成利)
政府就《版權條例》提出新修訂,為版權持有人訂定新的專利,讓版權擁有人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以及訂立相關的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換句話說,對所有網民,《新修訂》將構成無形的新壓力,情況猶如「網絡23條」,令網民隨時誤墮刑事法網。
例如,網民的「惡搞行為」(把原有的圖片及歌詞修改而再發布的行為)本身是複製行為,肯定有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權。現時,原作者只能循民事程序,申請禁制惡搞作者的侵權行為,要求賠償損失。《新修訂》把有關行為刑事化,被侵權人日後有權向執法機關舉報,交由政府作出有關檢控行動。《新修訂》將會提供企業或團體多一條途徑,去追究惡搞者,有關網民或面臨刑事起訴,網民「頸上多咗把刀」,變造成寒蟬效應,令網民在二次創作方面有所顧慮。
政府指《新修訂》並不會對二次創作構成任何影響,並希望市民支持「先修法,後研究」,把豁免二次創作的研究安排在修法之後,筆者認為政府理應解決以下疑慮後才進行修例。
首先,《新修訂》引入的新刑事罰則,令人不安。版權條例原本已賦予版權持有人,可經由民事途徑對侵權行為提出控訴,對所有創作人可說已有足夠保障。但《新修訂》刻意將民事變成刑事,出手實在過重。除非《新修訂》將「網上惡搞」的二次創作納入豁免範圍,否則大家一定反對到底。
其次是,《新修訂》妨礙了資訊自由流通,打壓互聯網等新媒體興起,引起寒蟬效應,令網民在考慮轉載相關資訊之前有所担心。
至於早前政府提出「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修訂,以及湯家驊議員的修訂,例如網友只要不造成嚴重傷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便不會有法律責任,筆者估計有關修訂雖可豁免百分之九十的「二次創作惡搞行為」,但豁免範圍不夠徹底。加上何謂「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意思實在難以清楚界定,筆者依然擔心惡搞者隨時誤墮法網。
由於《新修訂》會對創作及信息分享構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收緊網上的言論空間及自由,故此筆者加入了反對「網絡23條」的行列。
《民協主席 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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