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9/2014
影子公司的問題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近日,有一些案件是有關影子公司的。甚麼是影子公司?就是以知名品牌或商標持有人非常相似的名稱或商標而成立公司,然後作出一些損害該公司利益或商譽行為的公司。
影子公司的特點
高等法院在2014年1月15 日於Exxon Mobil Corp v. USA Exxon Mobil Oil Ltd案中的判詞指出,近年有一些人在香港成立一些影子公司,它們都有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的特點:
(一) 公司名字的主要部分與並無任何關連的知名公司的名字或商標完全一樣或相似度極高,容易使其他人混淆;
(二) 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為內地人;
(三) 公司的秘書為秘書服務公司,並通常參與成立影子公司;
(四) 公司的註冊地址跟秘書又或者提供秘書服務的公司的地址一樣;及
(五) 公司容許其他在國內的人使用其名字,通常是影子公司董事或股東自己設立的業務。
這些公司有一共通點,就是如果有人在香港向它們就侵犯商標或假冒而發出告票的話,該影子公司都不作出回應或提出抗辯。法官相信在香港成立影子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記錄,以欺騙國內的顧客。
會有甚麼問題?
首先令人聯想到的,就是要求顧客向影子公司付款,例如說已更改銀行戶口號碼,又或者影子公司是受害公司的附屬公司等等。確實有人不虞有詐,錯誤地向影子公司付款或提供貨物。到發現受騙時,才知道影子公司只是一個空殼而已。
根據2010年修改的公司條例,賦予公司註冊處署長權力,可以指示影子公司根據法庭的命令更改其名字及不容許公司欲註冊的名字,跟之前已有發出指示的名字相同。如果不遵守指示的話,可能會被懲罰及以公司的登記號碼作為該公司的名字。但法官在 Power Dekor (Hong Kong) Ltd v. Power Dekor Group Co. Ltd. (HCA no.1139/2013)一案中指出,目前 的措施仍不足夠,應該給予公司註冊處署長權力,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拒絕登記公司的名字,又或者將相同及太類似的名字,在公司註冊處名冊上刪除。
海外影子公司
除了在香港成立影子公司外,筆者近日亦有見過一個例子,影子公司是在海外成立的,但卻使用某一成立多年而且並無任何關連的香港公司的地址,作為其銀行戶口的通訊地址。就算公司的名字相似,為什麼要使用他人的地址?背後一定有問題。現行法例所能保障的,確實有限,故公司的持有人唯有多加留意這樣的問題,以防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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