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2013
變性人的婚姻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終審法院剛審理完一宗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小姐要求可以與男性伴侶結婚的案件,相信日後法院的判詞一出,必會引起坊間熱烈的討論。
由於是終審法院的判詞,不論法院判那一方勝訴,都不可以再上訴。如W小姐贏這場官司的話,會對本港的婚姻制度造成重大的改變。
同性婚姻
根據《婚姻條例》,現時在香港締結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而性別是取決於出生時的性別。所以,曾以非宗教式結婚或參加過別人婚禮的人,也許會記得,在行禮的過程中會有一段這樣的聲明:「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代表W小姐的大律師陳詞時指出,該案件與同性婚姻無關,如法庭接納W是女性,才有權與男性結婚。除W小姐外,其實有不少同性伴侶,亦一直極力爭取可以在港合法結婚,希望可享有一般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好像現時本港的一些福利,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所以,如另一半沒有工作,同性伴侶是不可像夫妻般用對方的免稅額扣稅。想申請公屋、居屋的,亦不能以二人家庭的身份申請。如其中一方離世,若沒有立遺囑的話,除非是以長命契的方式持有物業/財產,否則其財產只會當作他(她)沒有伴侣的情況去分配。
筆者曾有兩名男客人一同購買物業,他們就如何持有物業方面需要特別考慮,情況就如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一樣,在現行法律下是不如合法夫妻般受到某程度上的保障。
有人會說,物業用長命契的方式持有,再立遺囑不就可以了嗎?對,不過若然關係惡化的話,遺囑可以於在生時隨時撤銷,長命契亦可以單方面發出通知將物業分割,令每人分別持有一半,而並非共同持有物業。所以,另一方可以很被動。
倘若法庭真的接納W小姐的申請,除了《婚姻條例》,很多法例亦隨之因而需要修訂。由於影響深遠,若然法庭准許變性人結婚,真的需要仔細考慮清楚變性人的定義,否則將來婚姻登記處可能會遇到不少官司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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