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2012
婚前與婚後協議書的分別 (下)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婚後協議書分兩種:
(一)分居前簽的;(二)分居時或分居後簽的。比較少人會在結婚後,但又未打算分居的情況下簽協議書,故筆者只集中討論分居時或分居後簽的協議書,亦稱為「分居協議書」。
分居協議書
由於夫妻雙方已決定分居或者已經分居,故並沒有上期專欄提及婚前協議書與結婚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問題,所以只要雙方已各自索取法律意見,又沒有其他可推翻合約的因素,好像不當的影響、未有披露重要資料及重大情況的改變等等,法院是會視一份分居協議書為一份有效及可執行的合約。
所有協議書,如有條文指明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該條文都會被視為無效。所以,有一些例子是協議的其中一方不理會已簽署的協議,向法庭申請根據法例申索贍養費。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認為由於沒有可推翻合約的因素,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執行協議書會造成不公義的情況,否則一份在有恰當的法律意見下簽署的協議書,理應被視為有效的。
分居協議書的內容
如果夫妻雙方打算分開居住,等待一年或兩年分居期滿後,才向法院申請離婚,期間就生活費或子女的安排,及於離婚時的財產安排訂下協議,可以將協議的所有條款寫在分居協議書上,並附有條文邀請法庭將協議的內容於申請離婚時轉為正式的法庭命令。但簽署分居協議書並不是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其中一方或雙方仍是需要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的。
同居關係
除了夫妻的分居協議書,亦有一些同居多年、有子女的男女,於分開時簽署協議書。有一案例,雙方於分手時簽署協議書並依協議條款履行責任。幾個月後,男方突然悔約,中止所有生活費及取消女方所有的附屬咭;並聲稱協議書是受女方不當的影響及壓力下簽署,所以無效。最後,女方要訴諸法庭,經審訊後,法庭認為協議書是有效的,男方不服提出上訴,仍被判敗訴。
要推翻一份合約並非容易,因為法院一般都會尊重合約的精神。由於法院會視一份妥當簽署的分居協議書為一份有效的合約,故在考慮是否簽署協議書時,定必要先索取充分的法律意見,以免將來後悔想悔約時,才發現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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