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019
配偶與情婦的分別?!
上次我跟姊妹Helen談到,即使我們立好遺囑,法庭也有機會不按遺囑指示來分配我們的遺產,而法庭這樣做,主要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所賦予的權力。
該條例的精神是,如果遺囑的內容沒有對家人或受養人作出給養,或給養不足,該條例允許法庭頒令從死者的淨資產中給予申請人合理的給養,以維持生活!
大家可以想像,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立遺囑,必定會照顧他一直供養的家庭成員,所以,這個時候會跑出來反對遺囑的,應該是一些之前沒有曝光的所謂「親人」了。而精明的Helen馬上聯想到,其中一類人可能是「情婦」!
「妳說得對,由於『包二奶』的情況在香港頗常見,尤其是包養內地的情婦。若男方去世,而遺囑中沒有分配財產予該情婦,甚或他的非婚生子女,他們可能會頓失所依。如果他們向法庭申索,法庭便有可能要求從死者的淨資產中,撥部分給予他們,以維持他們的生活。」我告訴Helen。
「果然是這樣!」
「不過,除了這類人之外,更常見的情況是立遺囑者在再婚後沒有另訂新的遺囑,以致前配偶及子女得不到合理的供養。在這種情況下,受影響的家人或受養人也會反對遺囑,從而向法庭提出申索。」
「明白,但有沒有時間限制呢?即是在死者過身後多久就要提出申索?」
「問得好,申請人須於法庭授予遺產承辦書之日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申索。」
「明白。但法庭會根據甚麼標準去再分配我的遺產呢?」
「這個問題問得更好。其實,法庭在這方面是有很大酌情權的,但該條例訂明了兩個標準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給養。如果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應考慮的問題是,就個案的整體情況而言,申請人獲得的給養是否合理,而不論申請人是否需要該經濟給養以維持生活。如果申請人是其他人士,例如死者的情婦,法庭就會考慮申請人應合理地獲得維持生活的經濟給養。」
「嗯,我聽得明白,因為配偶是天經地義可以獲得給養,問題是金額合理與否;但情婦的給養只需要維持生活便可!」
「哈哈,妳果然是懂的!」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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