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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7

修改議事規則 該做的事情便應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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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劉淑儀

    葉劉淑儀

    葉劉淑儀(Regina Ip),本屆政府行政會議召集人、立法會直選議員,新民黨主席。1975年加入香港政府,其後晉升至保安局局長,於2003年離職。她從美國進修回港後,在2006年7月成立「匯賢智庫」、2011年創立「新民黨」,並擔任黨主席;並於2015年成立「海上絲綢協會」,擔任聯席主席,致力為香港社會服務。

    葉劉的地球儀

  執筆之時,連續四天審議的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決議案,剛剛獲得通過。這可算是立法會聖誕休會前的壓軸大戲,反對修訂的泛民議員及支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紥營留守,只是人數比佔中時相差很遠,氣氛也不及會議廳內劍拔弩張。

 

  事實上,我認為立法會議事規則有很多條文已過時,是時候與時並進,有些修訂是更新過時做法,有些修訂是堵塞漏洞,讓議會運作更暢順,更有效率。篇幅所限,本文解釋其中四項重要修訂。

 

 

立法會議員擁有發言權,不論誰當主席也不能打壓議員的發言空間。(資料圖片)

 

會期外選立法會主席

 

  第一項重要修訂是選舉立法會主席的程序。目前議事規則〈附表一〉列明,「立法會主席的選擧須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即是要花一個會期來處理。可是,立法會的會期很有限,扣除聖誕、兩會、復活節、暑假等等休會,每年大約只有25個會期,花掉一個會期選主席,其實頗浪費。修訂後,「按照有關程序,該選舉不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即是在會期外其他日子進行便可,省下的會期可用於正式處理議案,一舉兩得。

 

  此外,目前規定由最資深的議員主持該次會議。我認為做法過時,因為資深議員未必有豐富的主持會議經驗,不同黨派的議員可能引起立場、不公平等爭議。修訂後,改由「立法會秘書負責進行該選舉」,我認為十分合理,一來立法會秘書最清楚議事規則,二來也可提高選舉的中立性。

 

流會後可隨時復會

 

  第二項重要修訂是流會處理。目前安排是一旦流會,便得等下一個會期即下一個星期三才再開會,期間浪費很多寶貴時間,議員及市民也感無奈。修訂議事規則後,立法會主席可因應情況、與會人數,「命令於任何時間或任何一天繼續舉行會議」,即是在流會當天隨即復會也可,不用白白等待一周,這樣可以爭取更多時間為市民服務,提高效率,我相信市民是歡迎的。

 

提高呈請書門檻更具認受性

 

  第三項重要修訂是提高呈請書的門檻,是戳中泛民要害的其中一項。目前規定是「呈請書提交後,如有議員即時起立,要求將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立法會主席即須請支持此項要求的議員起立;如有不少於20名議員起立,呈請書即告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

 

  20名議員起立這門檻是多年前訂下來的,當年立法局的非官守議員人數比現在少很多,20名議員起立的要求尚且合理。回歸後立法會議席已增至70人,若只維持20人起立便可呈請,門檻太低。修訂後,「如有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支持有關要求,呈請書即告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泛民議員擔心「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目前而言即35人) 」門檻太高,日後難以再用呈請的方式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呈請將成絕響,我認為這是過慮了。客觀來說,呈請並非泛民專享的,若遇上重大社會議題,涉及巨大公眾利益,泛民建制議員均會關注及支持。好像12月13日那天會議上,公民黨議員譚文豪提出呈請,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領展的營商惡行,當時好些年輕泛民議員向我招手,而我多年來一直關注領展問題,二話不說便起立支持呈請,證明我對事不對人,該做的事情便應該做。

 

  事實上,過往立法會面對如長短樁、機場啟用混亂、雷曼事件這些重大社會事件,跨黨派議員會通力合作,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Legislative Council(Powers and Privileges)Ordinance)或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

 

  我認為提高了門檻,其實是代表呈請得到更大的支持,既可提高呈請及該專責委員會的代表性及認受性,同時可防止議員濫用呈請,一舉兩得。

 

賦權主席制衡拉布

 

  第四項重要修訂同樣觸及泛民神經,是有關立法會主席如何處理議員議案及修正案。目前,議員可以不經預告、以書面形式,提出很多議案或修正案,正好是泛民議員拉布的重要武器,例如2012年立法會選舉替補機制,黃毓民議員便提出了大量修訂,拖延時間,阻止條例通過。此招一開,往後很多議員便照辦煮碗,提出大量修訂,借題發揮,拖延時間,甚至把修訂條例的草案「拉死」,例如《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便是如此,反映很大漏洞,對社會民生也有很大影響。

 

  工務工程項目撥款便是拉布重災區,泛民議員反對高鐵撥款,或者反對大型基建追加撥款,便會提出大量修訂,拖延撥款,工程界怨聲載道,常常呻「一時餓死、 一時飽死」,影響生計,苦不堪言。

 

  我認為有必要修例,堵塞漏洞。修訂後:

 

1 賦權主席批準或不批准議員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

2 主席可要求議員解釋為甚麼提出該議案或修正案

3 主席可把該議案或修正案發還

4 主席也可把該議案或修正案和其他議案或修正案整合處理

 

  我相信修改議事規則後,主席有更大權力,制衡拉布。

 

修改議事規則 未能杜絕拉布

 

  在這場修改議事規則的攻防戰上,建制把修訂形容為杜絕拉布的手段,泛民則把修訂描述成打壓議員發言空間。我認為兩者也不盡然。

 

  拉布是一種拖延時間,藉以阻止條例通過的手段,泛民建制都有運用。泛民指第一個拉布的是建制派。當年孫明揚負責「殺」市政局的時候,是建制議員首先拉布。兩大陣營均懂得拉布,只是近年泛民議員「拉到極致」,「拉死」好些修例草案,拉死好些工程,嚴重損害社會利益。

 

  不過,修改議事規則不等於可杜絕拉布,因為泛民議員還有「法寶」,例如在財委會或事務委員會不斷提問或不斷動議無約束力議案等等。

 

修改議事規則 不是打壓發言空間 

 

  立法會議員擁有發言權,不論誰當主席也不能打壓議員的發言空間。我認為政黨或議員能否有力地監察政府,關鍵是質不是量,即不在於發言的次數或時間長短,而是發言內容能否一矢中的。

 

  要是提問到位,自然會引起社會共鳴,達致監察目的。再說現在的社會形勢,選舉競爭激烈,直選議員千方百計爭取曝光,保住議席。所以泛民議員不用擔心修改議事規則會削弱他們監察政府的能力或將立法會變人大等等,我相信每一位議員都會繼續努力,爭取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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