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2016
看李波事件:「一國兩制」命途坎坷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北京接見特首梁振英述職時,說「一國兩制」「不會變、不動搖」,《基本法》「不走樣、不變形」。言猶在耳,彷彿有人要反證國家領導人的話,便出現了李波事件。這還不夠,《環球時報》連日的社評更一日比一日升級,令人一日比一日更不寒而慄。最令人擔憂的,莫過於這邊廂社評說甚麼「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那邊廂,吳亮星又在特區議會隔岸呼應,說甚麼嫖妓論,像是誓要火上加油,把李波事件變為駱駝背上的最後一根稻草,把「一國兩制」推下懸崖。
李波事件中最詭異的,是為何要偷渡回內地「配合調查」?一般司法地域均視非法入境為嚴重罪行,那李波先生為何要冒這麼大風險才能與內地公安「配合調查」?這一點,近兩星期來均沒有答案。內地執法部門堅持沈默不言,怎可以怪港人、甚至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失去信心?單看網上近日就「英國海外國民」護照之激辯,甚至有人以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為榮,便可看到部分香港人怎樣看李波事件。
有建制派人士更趁這機會,說甚麼「特區早晚也要跟內地法律融合」,不用大驚小怪。這說法實是曲解了《基本法》為「一國兩制」所規劃之根本界限。《基本法》第八條確認了香港原有法律及司法制度予以保留;第十八條規定特區實行的法律為香港「原有法律」和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國防、外交及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外,均不得在香港實施;第二十三條更進一步言明國家安全法應由特區「自行立法」。因此,內地之刑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肯定在特區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另一點要留意的,是所有刑法均具地域性。因此,特區之刑法必屬《基本法》規定自治範圍內之法律。這些憲制條文和基本法理,從任何角度看,皆不應,亦無從「規避」的。
由此可見,內地的刑法,包括國家安全法不可能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內地公安亦因此並沒有任何法律權力在港執行內地刑法。正如《環球時報》社評指出,內地公安若在特區「五花大綁」脅持港人回內地接受「配合調查」當然不可;但若以其他威迫利誘方式強行威脅事主回內地,亦屬違法。這是因為特區的綁架罪元素不單是要「五花大綁」才算綁架,任何強硬行為以違反事主意願之方法威迫或脅持事主到任何一個他不願意去的地方,已極可能犯了綁架罪,特區執法人員對此怎可視若無睹?
當然,我們還沒有機會了解全面真相。但不能了解全面真相只是由於有關部門和事主家屬不願把所有事實公諸於世。他們可能有自己的苦衷和理據,但對一般香港人而言,我們所知的事實已足以令人猜想及懼怕「一國兩制」已瀕崩潰邊緣,怎教我們這群日夜為爭取全面落實「一國兩制」的人感到心灰意冷,無助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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