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015
普選只有「參考」價值?
人稱「佳叔」的劉兆佳掌管中央政策組多年,以其學者的身份議政,在社會上 一向也沒有太負面的形象。但自從梁振英把其「逐出」中策組後,他的言論卻愈來愈只求迎合北京的口味而脫離特區實際情況愈來愈遠。上星期他以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的身份,在一個「《基本法》頒佈25周年回顧與前瞻」的研討會上發言之論點便是極佳的例證。
劉兆佳在會上發言,認為民主派是「永久的反對派」,皆因他們不是「忠誠」的反對派,所以從來不會有執政的機會;他更強調無論行政長官由小圈子或普選選出,選舉或普選結果也只是提供給中央決定任命或不任命的「參考資料」。這些言論出處有因,但受者嘩然:為甚麼在這政改關鍵時刻有這種似是而非、不知所謂的論點?他是否刻意要拉闊民主派與中央之距離,逼使民主派否決方案,還是别有用心?若是後者,用意何在?
從憲制角度而言,任命權與產生辦法乃兩項相關但卻是截然不同的程序和憲制安排。《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須先由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任命。《附件一》更言明選舉辦法應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若言人大常委會既然批准了某一種選舉辦法,但在憲制上又不接受這選舉辦法的結果,不要說在憲制上、法律上,便是在常理上、邏輯上怎樣也說不過去。同樣重要的是,任命權是一種國家憲制權力,不是一種封建時代皇帝個人何以任意妄為的權力。常委會有權不任命,但不任命必須有根有據,在政治上、憲制上,和常理上也能說得過去的理由。這也是內地學者不時認為政府權力從憲制角度而言,應該盡量規範化和具體化的原因。這不是權限的問題,而是憲政的問題。
可笑的是,當有人就這些問題提出討論時,泛民主派卻一哄而起,想也不想便視之為顛倒「一國兩制」的行為。憲政的基本原則是國家、政府之權力必須有具體和透明度的規範,這亦是防止濫用或任意行使權力的最佳保障。正因如此,特首任命權雖說是一種實質的任命權,但也不能以用權者之個人喜惡任意行使或不行使;這正是人治而非法治的表徵。
那麼劉兆佳倡議國家可以任意不理選舉結果,隨意不任命選舉勝出之特首候選人是否正與「依法治國」之國策背道而馳?《基本法》第45條是否亦因此名存實亡?就算撇開這問題不談,在這政改關鍵時刻,這是令港人信服的正確信息嗎?這些言論正正是為何很多香港人對中央權力存有無限質疑和不接受之根本原因。這不是愛不愛國的問題,也不是抗爭與不抗爭的問題,而只是如何以理服人的問題。
劉兆佳指控民主派不是「忠誠」的反對派,那麼他的意見,又是否真的是「忠誠」的意見?從希望中港建立互信的人之角度而言,這些言論正是破壞互信的根源,更確實令人慨嘆,為甚麼當權者左右永遠充斥著這類但求歌頌極端權力而缺乏意見中肯、令國家能真正建立威信的人?在這政改生死存亡之關鍵時刻,我們絕對不需要這種震驚四座的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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