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2012
林煥光應二擇其一 維持平機會的獨立性(民協 廖成利)
林煥光身兼任行政會議召集人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兩職,被批評為角色衝突,影響平機會的獨立性,批評是否成立?
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2年3月3日第1992/54號決議附件(亦稱《巴黎原則》),為確保人權機構的獨立性,類似平機會與人權問題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其主席若是政府的一部分,則他只能以顧問身份參加討論。根據《基本法》第54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林煥光貴為行政會議召集人,是何其重要的政府職位,若他兼任平機會主席,表面上不符合國際標準。
其次,大家不要忘記,有非政府組織正打算就少數族裔學童的教育問題控告教育當局。屆時林煥光才考慮辭去其中一職的話,林煥光將會處於尷尬的處境,將會對平機會的獨立性構成打擊。
由於平機會是執行香港現行四條涉及歧視的法例,所有受保障的市民都有可能提出控告政府違法的法律行動。平機會在決定是否提供協助時,林煥光為了避免角色衝突的情況,他每次需以申報及避席的方式來解決角色衝突的質疑。
雖然現實上林煥光身兼兩職出現衝突的機會很低,但為了維持平機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讓人看到平機會是公正獨立地行事,筆者建議林煥光在兩個角色之間,二擇其一,相信林煥光有足夠的政治智慧作出明智抉擇。
《民協主席 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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