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2017
致命的成本效益
「成本效益」如果單單是指金錢上的「成本」,財務上的「效益」,這可以是一個「致命」的定義。
剛上任的特首林鄭月娥認為工業意外「一宗都嫌多」,但根據勞工處的數字,今年度首四個月已經發生11宗致命工業意外。在「價低者得」的採購模式下,承建商會否因為要壓低價格,而犧牲了工人的安全保障呢?這是一個令人憂心的議題。
在其他先進地區 (例如英國、美國及澳洲) 提及「成本效益」,從來都是指「社會的成本」及「社會的效益」,早就超越了金錢這個狹隘的框架。對比之下,香港對「成本效益」的理解,顯得「致命」的落後。
甚麼是「社會的成本效益」呢?當工業意外發生時,傷者或死者家屬會面對各種傷害,包括家庭喪失經濟、情緒困擾、甚至影響到下一代的成長和教育等等,都由工人及其家人去承受,社會需要增加對這些家庭的支援,這就是社會的成本效益。
罰款、補償及判監的方式雖然可以將社會成本從新歸入承建商身上,但在這情況下承建商可能出現賭徒心態,「搏一搏」意外不會發生,成功了就可以省掉成本。可惜,失敗的人命傷亡實是無價,要令工人的安全得到最佳的保障,除了亡羊補牢的判罰外,必須從政府、企業採購的條款入手,將工人的安全裝備、安全監督等納入作為採購的重要指標。加入這些條款後,即使承建商的出價再低,若未能符合有關要求,亦不能投得合約。
筆者在上一則有關外判清潔工人的篇章提到,政府選擇承辦商時應考慮其僱員的薪酬及待遇,打破外判工人「五無」的局面,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正正就是當中必須的環節。不論政府或私營機構的外判制度,都應該對承辦商在這方面定立充份的量度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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