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2018
你好,朋友!
由萍水相逢、契若金蘭到管鮑之交,自古以來,我們中國人便有大量成語和詞句去形容不同交情層次的朋友和友誼。而互聯網的出現,更是形成了另一種新的社交關係。各類型的社交網站或應用程式讓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增加,人們在社交媒體上可能擁有數百甚至千萬的網友或「追隨者」,透過瀏覽他們發布的動態和信息交流,例如分享美食照片、假期遊玩的趣事和點讚等,即使是素未謀面的人,你也能對他有一定認識。那這些從未見過面,卻在另一方面來說,可能比部分白首如新的現實朋友更了解對方的日常生活和喜好。
在你陷入危難時,願意伸出援手,給予你精神或者物質上支援,都可以稱得上是真正的朋友。(iStock圖片)
法庭定義的「朋友」是......
最近,有一間代在囚人士親友作探訪服務的公司東主及職員,被指前往收押所探訪囚犯時自稱是受訪者的「朋友」,而被判串謀欺詐罪成立,然而幾名被告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事件亦引來一輪對法庭解釋何謂「朋友」的討論。
香港法例《監獄規則》定明,除囚犯的親戚朋友,任何人未獲特別授權,不得探訪囚犯,而這件個案的爭議點便在於有關人士可否算是在囚者的朋友。
究竟素未謀面的人能不能是朋友呢?根據終院法官就此案的判辭,一些在囚人士真正的親人或朋友,未必能常常根據收押所指定的時間往探望,又或是因身體不適和行動不便而無法成行,亦可能因身處外地,又或是外籍囚犯,在港沒有任何社交連繫,沒有那種有交情的「朋友」,難道這些人就沒有可能接受其他人士的探訪嗎?
陷入危難時誰願伸出援手?
法官認為若只把朋友定義為相識的人,未免過於狹窄,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他們可以與收押所外的人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因此,只要是在囚者要求和願意接見的人士,無論是在囚者要求,或透過親友指示探訪在囚者的人,以及想探望在囚者並給予精神及物資支援的人,都可算是在囚者的朋友。
我贊成有關說法,法律不外乎人情,每個人對朋友的定義都不一樣,因為友誼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概念。我相信只要是願意互相幫助和真誠付出的人,不論是相識多年的莫逆之交,還是雪中送炭的陌生人,在你陷入危難時,願意伸出援手,給予你精神或者物質上支援,都可以稱得上是真正的朋友。
#小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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