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 | 房委會黃碧如:若濫用公屋情節嚴重,建議使用者亦須負刑責
15/01/2025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定義難以一概而論,但個人認為,一些非常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如將單位用作明顯的牟利用途,使用者亦要負上一定刑責,增加阻嚇性。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分為4大方面,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黃碧如今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她相信修例後具一定阻嚇力,會令一些無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回單位。
單位內幫人補習不算嚴重濫用公屋
對於如何定義嚴重濫用公屋,黃碧如解釋是非居於單位但卻利用單位謀取私利賺錢,但她亦顧慮到,如將嚴重濫用公屋範圍包含太廣,可能會令一些仍居於單位,但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相對嚴重程度較低的行為,也變成刑事罪行,所以她認為這類其他行為最適合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執行,若有違反條款就會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她指,過往曾見有住戶將公屋用作健身室、貨倉及補習等,這類都屬商業行為。但若租戶仍在單位居住,相信擺貨的程度不會很誇張;又例如仍在單位居住但又用作辦公室,在家工作,這便難以定義是嚴重濫用行為。
另外一種嚴重濫用行為,是將單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約,這種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錢利益,需要針對性的刑事打擊。
陳家珮:房協可參考房委會做法
至於是否應將房協的屋協出租單位納入《房屋條例》規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認為,房署的出租單位比房協多,雖然房協未必會完全按條例規管租戶,但相信亦會參考房委會做法。她指,今年是今屆立法會會期最後一年,預料會有較多法案需要審議,會爭取《房屋條例》修例盡快通過。
撰文:經濟通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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