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2026 18:10
凱盛新能(01108):河南監管局指公司連續12個月累計訴訟仲裁金額3.33億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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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盛新能未及時披露3.33億訴訟仲裁金額
▷ 河南監管局對公司及三名高管出具警示函
▷ 公司需15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 河南監管局對公司及三名高管出具警示函
▷ 公司需15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該警示函指出,河南監管局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連續12個月累計訴訟仲裁金額3.33億元人民幣,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絕對值10.73%,公司遲至2026年6月29日才進行補充披露,以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河南監管局認為謝軍作為公司董事長、陳鵬作為公司總經理及陳紅照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勤勉盡責,對上述相關事項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該警示函續指,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河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謝軍、陳鵬、陳紅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河南監管局提醒有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信息披露品質,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工作日內向河南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董事會認為警示函所載的監督管理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及相關人員將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所指出的問題,將認真吸取教訓並採用有效措施強化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提升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準。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