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朱經緯違規不違法 判入獄不合法理情
前警司朱經緯被告在佔中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3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要判朱經緯有罪,就是認為:
1. 他不是在執行職務;
2. 或在執行職務時他蓄意毆打途人。
很明顯這個理據是不合理的:
1. 他身穿警服,正在執行職務,而且他是指揮官;
2. 若他在執行清場行動,驅趕示威者時,揮舞警棍也是合法合理的。要證明他蓄意襲擊途人的話,就要證明他有動機;如果他只是在驅趕示威者過程中,傷及途人,也屬情有可原。
刑事案件定罪的門檻十分高,就是沒有任何合理疑點。
1. 朱經緯是在執行職務,當時警方正清場,而他是現場指揮官;
2. 既然執行清場行動,便要驅趕示威者時,揮舞警棍是合法合理的;
3. 朱經緯不可能在驅散示威者時,分辨誰是示威者?誰是途人?
4. 朱經緯不認識原告,他沒有襲擊他的動機和理由;即使在驅趕過程中傷到原告,也是在執法;
5. 朱經緯更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下、在有攝影機、有電視直播、有記者在場的情況下,襲擊途人。
於他而言,於大部分警察言,他們百分之一百認為自己當時在執行職務。
案發時值佔中高潮,警隊前線面對前所未有的壓力,廿四小時、日以繼夜的,不斷受到示威者不同程度的挑釁,裁判官似乎未有考慮到當時警方的實際情況。
我們看條文,也要看上文下理,意思是縱觀條文原意,以免判斷有所偏差。控罪也是一樣,我們總不能只看見朱經緯用警棍打落途人背上;單從這一畫面,便說他是襲擊途人。我們還要看這數十秒畫面之前、數十秒畫面之後,甚至是之前一天,之後一天,這才叫做合法合理合情。
朱經緯在驅趕示威者期間,致途人受傷,這不屬於刑事案件;理論上當有人向警方投訴後,應該警方作內部調查,即使有濫用暴力之嫌,也是內部處分。
朱經緯最差的情況也只是違規,但那絕不是犯法。他被告上法庭,成為政治的犧牲品;他家人被起底被連累,就更加是沒天理。
此外,朱經緯判刑竟然是3個月,比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佔中期間被控襲警、拒捕等3項罪名,罪成也只判5星期長得多,理據何在?
可悲的是今次判決結果,法庭只看重電視畫面的一刻,而沒有看鏡頭背後、畫面前後,是只看法,不合理,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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