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極速報價
  • |

05/01/2018

朱經緯違規不違法 判入獄不合法理情

  前警司朱經緯被告在佔中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3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要判朱經緯有罪,就是認為:

 

1. 他不是在執行職務;

2. 或在執行職務時他蓄意毆打途人。

 

很明顯這個理據是不合理的:

 

1. 他身穿警服,正在執行職務,而且他是指揮官;

2. 若他在執行清場行動,驅趕示威者時,揮舞警棍也是合法合理的。要證明他蓄意襲擊途人的話,就要證明他有動機;如果他只是在驅趕示威者過程中,傷及途人,也屬情有可原。

 

  刑事案件定罪的門檻十分高,就是沒有任何合理疑點。

 

1. 朱經緯是在執行職務,當時警方正清場,而他是現場指揮官;

2. 既然執行清場行動,便要驅趕示威者時,揮舞警棍是合法合理的;

3. 朱經緯不可能在驅散示威者時,分辨誰是示威者?誰是途人?

4. 朱經緯不認識原告,他沒有襲擊他的動機和理由;即使在驅趕過程中傷到原告,也是在執法;

5. 朱經緯更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下、在有攝影機、有電視直播、有記者在場的情況下,襲擊途人。

 

  於他而言,於大部分警察言,他們百分之一百認為自己當時在執行職務。

 

  案發時值佔中高潮,警隊前線面對前所未有的壓力,廿四小時、日以繼夜的,不斷受到示威者不同程度的挑釁,裁判官似乎未有考慮到當時警方的實際情況。

 

  我們看條文,也要看上文下理,意思是縱觀條文原意,以免判斷有所偏差。控罪也是一樣,我們總不能只看見朱經緯用警棍打落途人背上;單從這一畫面,便說他是襲擊途人。我們還要看這數十秒畫面之前、數十秒畫面之後,甚至是之前一天,之後一天,這才叫做合法合理合情。

 

  朱經緯在驅趕示威者期間,致途人受傷,這不屬於刑事案件;理論上當有人向警方投訴後,應該警方作內部調查,即使有濫用暴力之嫌,也是內部處分。

 

  朱經緯最差的情況也只是違規,但那絕不是犯法。他被告上法庭,成為政治的犧牲品;他家人被起底被連累,就更加是沒天理。

 

  此外,朱經緯判刑竟然是3個月,比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佔中期間被控襲警、拒捕等3項罪名,罪成也只判5星期長得多,理據何在?

 

  可悲的是今次判決結果,法庭只看重電視畫面的一刻,而沒有看鏡頭背後、畫面前後,是只看法,不合理,無情。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你點睇?】5支的士車隊陸續投入服務,提供網約服務及電子支付等,收費較咪錶價高,你會否考慮選用服務?► 立即投票

我要回應52

你可能感興趣

沒有相關資料。

版主留言

我要回應

登入

發表回應

登記

成為新會員

回應只代表會員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通立場

  • 只看作者回應
  • 查看全部回應
  • 順序
  • 倒序
  • 敏琳發表於 2018-1-18 12:43 AM via mobile
  • #53
  • 土共六十後的邏輯十分簡單,親共的全對,西方的全錯,六十後跟本是一支駝鳥,把頭埋在地下,不敢面對世界和現實,玻璃心,可憐

  • 引用 #52 六十後男士 發表於 2018-1-17 11:15 AM

    反共癡連中文都睇唔明, 本人並不代表任何人, 本人就美國每年即場射殺幾千黑人來判斷. 你說朱生革職, 你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8-1-17 11:15 AM
  • #52
  • 反共癡連中文都睇唔明, 本人並不代表任何人, 本人就美國每年即場射殺幾千黑人來判斷.
    你說朱生革職, 你又代表誰?

  • 引用 #50 敏琳 發表於 2018-1-17 10:45 AM

    六十後你只不過是一支毫不起眼的共狗,你又作大代表美國司法機構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敏琳發表於 2018-1-17 10:46 AM via mobile
  • #51
  • 路人乙,67 暴動你出世未

  • 引用 #48 路人乙 發表於 2018-1-16 09:42 AM

    不如睇番67年暴動個年啦,仲具參考意義呀!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敏琳發表於 2018-1-17 10:45 AM via mobile
  • #50
  • 六十後你只不過是一支毫不起眼的**,你又作大代表美國司法機構

  • 引用 #49 六十後男士 發表於 2018-1-16 12:01 PM

    朱生如果是美國警察,肯定不會被檢控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8-1-16 12:01 PM
  • #49
  • 朱生如果是美國警察,肯定不會被檢控

  • 引用 #46 敏琳 發表於 2018-1-16 02:51 AM

    朱經緯如果在西方國家,一早巳给人革職,入獄了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路人乙發表於 2018-1-16 09:42 AM via app
  • #48
  • 不如睇番67年暴動個年啦,仲具參考意義呀!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敏琳發表於 2018-1-16 02:55 AM via mobile
  • #47
  • 粗人即粗人,唔知噏乜

  • 引用 #27 Nordost 發表於 2018-1-7 11:22 AM

    " ... 真的是心向明月... " 你個心向住9蚊碌o既明 ....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敏琳發表於 2018-1-16 02:51 AM via mobile
  • #46
  • 朱經緯如果在西方國家,一早巳给人革職,入獄了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盟主牌發表於 2018-1-10 06:10 PM
  • #45
  • 哦!你説什么?
    你講果D,應該过羅湖果边做家嘛
    唔系喺香港做嫁,知冇!

  • 引用 #44 核爆 發表於 2018-1-10 05:03 PM

      於大部分佔中者言,他們百分之一百認為自己當時在執行公義及行使公民權力。   案發時值中共壓迫香港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核爆發表於 2018-1-10 05:03 PM
  • #44
  •   於大部分佔中者言,他們百分之一百認為自己當時在執行公義及行使公民權力。

      案發時值中共壓迫香港高潮,佔中者面對前所未有的壓力,廿四小時、日以繼夜的,不斷受到中共及香港高官不同程度的挑釁,裁判官似乎未有考慮到當時佔中者的實際情況。

      我們看條文,也要看上文下理,意思是縱觀條文原意,以免判斷有所偏差。控罪也是一樣,我們總不能只看見佔中者非法集結;單從這一畫面,便說他是非法集結。我們還要看這數十秒畫面之前、數十秒畫面之後,甚至是之前一天,之後一天,之前一年,之後一年,這才叫做合法合理合情。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路人乙發表於 2018-1-10 12:43 PM via app
  • #43
  • 你講得對,事主多日後才報警,亦無証據佢既傷係由警掍做成。

    最大疑點係事發後多日才報警及驗傷,於常理不合!

  • 引用 #37 猫狗比人大 發表於 2018-1-8 11:52 AM

    咁你不如話警方冇俾枝警棍朱警司啦b ^o^ 美國員警布雷斯福德(Philip Brailsford)2016年連開5槍殺死手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路人乙發表於 2018-1-10 12:37 PM via app
  • #42
  • 尼個吾"途人"咁簡單!

    尼個人事發後多曰才報警,疑點重重。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sunmobile發表於 2018-1-10 12:16 PM
  • #41
  • 警察作爲執法者,以警棍毆打途人,這還不犯法?這和佔中沒有關係,什麽壓力大也不構成合法的理由。正如佔中就是違反了法律,無論出發點是爲了爭取民主與否,又或者831的決定有多不合理導致佔中的發生。

    執勤期間壓力大,可以是求情理由,但說到這就可以合法持械打途人,那天下還不大亂?

    至於那些振振有詞其實無法無天,爲了挑起警民關係矛盾而達到政治目的奴才打手,最無恥!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hongkonger發表於 2018-1-9 03:34 PM
  • #40
  • 回覆 #39 GreatChinese


    I was joking when I saw your #28 post, and replied it with a tongue-in-cheek attitude.
    But now I am not so sure, may be your original hunch is right.
    Someone in the admin has been censoring my posts a number of times elsewhere in this newspaper's forum since yesterday, even though my posts did not carry any rude words and no-no remarks. Such incidence has never happened before.
    Perhaps you should look out too for any sudden disappearence of your posts.
    One Yellow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GreatChinese發表於 2018-1-8 09:53 PM
  • #39
  • 忽然想起十多年前星島日報做假谷大銷售數字.
    ICAC使吾使查下這裡呢?

  • 引用 #36 hongkonger 發表於 2018-1-8 11:47 AM

    I was thinking of buying #423 when I saw the sudden surge of "passionate participants" in this su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stanley49發表於 2018-1-8 12:21 PM
  • #38
  • 好股票太多,睇少隻唔壞

  • 引用 #36 hongkonger 發表於 2018-1-8 11:47 AM

    I was thinking of buying #423 when I saw the sudden surge of "passionate participants" in this su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8-1-8 11:52 AM via mobile
  • #37
  • 咁你不如話警方冇俾枝警棍朱警司啦b ^o^

    美國員警布雷斯福德(Philip Brailsford)2016年連開5槍殺死手無寸鐵的26歲薛佛(Daniel Shaver),被以二級謀殺罪名起訴,但於2017年12月7日獲判無罪。

    And the policeman 也是遵守內部訓練規範 assault a non-violent and unarmed man(人地係致死添唔係鄭仲痕咁小^o^ 傷勢仲証明唔到由警棍引致)

    上述無罪案例同朱警司案有類似地方.

  • 引用 #32 Nathan3 發表於 2018-1-8 10:43 AM

    And the police had not imposed any duty on Chu to assault a non-violent and unarmed man in any oc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hongkonger發表於 2018-1-8 11:47 AM
  • #36
  • I was thinking of buying #423 when I saw the sudden surge of "passionate participants" in this survey, believing that 10,000 and more readers have subscribed to this newspaper, not an easy feat in today's media climate.
    Now I have seen your post, and have to drop the idea.
    You have ruined my day!!!

  • 引用 #28 GreatChinese 發表於 2018-1-7 10:03 PM

    也可能是ETNET裹有內鬼.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8-1-8 11:38 AM
  • #35
  • 人身攻擊,**行為.

  • 引用 #20 敏琳 發表於 2018-1-6 09:37 PM

    又有*****六十後,快點吃药,你的家人會有得益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hongkonger發表於 2018-1-8 11:26 AM
  • #34
  • Mens rea是犯罪意圖,也可說Guilty intent。一個人犯罪時如果沒有Mens rea或Guilty intent,那就不構成犯罪。例如有人駕車中途暈倒,然後才撞傷人,那就不能入罪,因為他沒有犯罪意圖。
    ---楊鐵樑留言信箱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只看作者回應
  • 查看全部回應
  • 順序
  • 倒序
最緊要健康
精選文章
  • 生活
  • DIVA
  • 健康好人生
專業版
HV2
精裝版
SV2
串流版
IQ 登入
強化版
TQ
強化版
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