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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逃犯條例》的本質

  政府於6月15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後,上星期五 (6月21日)的政府新聞稿亦一再強調「政府已完全停止《逃犯條例》的修訂工作,本屆立法會會期明年7月結束,條例草案屆時將自動失效。」我亦認為政府已無政治能量重推修例。不過,這段期間,我們的地區同事屢遭反修例人士辱罵,我理解市民及地區同事的憂慮,於是邀請了湯家驊大律師向地區同事講解《逃犯條例》的內容,也以本文和讀者分享,希望大家明白《逃犯條例》的本質。

 

《逃犯條例》的背景

 

  湯大狀指出,國際間之所以有引渡安排,是基於1990年聯合國通過了決議案,要求各國互相訂定引渡(Extradition)協議,共識以快速有效的方法,緝拿逃犯,打擊跨境罪行。自此國與國之間便根據聯合國訂定的範本,多國互相達成雙邊協議。由於香港並不是國家,因此並不適用「引渡」(Extradition)一詞,而是採用「移交」(Rendition)這字眼。

 

  在1997年前,香港是按照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移交逃犯,香港本身並沒有相關條例。接近回歸,港英政府將一些英國法例本地化,其中包括移交逃犯條例,訂定了香港的《逃犯條例》,並於1997年4月通過。當時,基於香港及內地的法制差異,條例訂明香港不會向中國移交逃犯。至於將來如何處理,當時只餘幾個月壽命的港英政府可謂無能為力,惟有留待回歸後的特區政府處理。

 

  回歸後,香港先後與20個國家簽訂了長期移交協議,其中包括菲律賓及印尼這些司法制度與香港有差異、在國際法治排名相對低的國家。但我們仍然與他們達成協議,因為雙方都認同有必要合作打擊跨境罪行。例如近年在本港時有所聞的電話騙案,干犯者可能身在印尼,因此這些跨境合作是有必要的,以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特別是運毒、洗黑錢、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偷運人蛇、網上及電話騙案等。而中國亦與大約60個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其中包括四個歐盟國家: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及比利時。最近西班牙便引渡了94名涉嫌干犯電話騙案的台灣人到中國。

 

何謂移交逃犯?

 

  湯大狀指出了移交逃犯安排的要點:

 

  1﹒該逃犯所干犯的罪行並不在香港發生。如果干犯者在香港犯案,他會在香港受審,因此「港人港罪港審」只適用於香港人在香港犯案,或大部分罪行在香港干犯。典型的例子就是陳同佳,他干犯的謀殺案不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庭只能檢控他洗黑錢,不能檢控他謀殺或誤殺,可見「港人港審」是不可行的。

 

  2﹒為何需要移交逃犯?因為逃犯在犯罪後離開了犯罪的地方,若不把他緝拿歸案,他便逍遙法外。例如1998年我處理過的張子強案,當年他涉嫌綁架及囤積軍火,但是香港這邊沒人報警指他綁架,只是後來他知悉警方揭破他囤積軍火,他逃到內地,卻被內地逮捕。由於香港與內地並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所以沒能把他移回香港受審,最終在內地遭處決。當時的立法會促請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商討移交協議,讓這些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逃犯得以移回香港接受審訊。

 

  3﹒逃犯是指在其他地方犯案但逃到香港的人,與及觸犯了香港法例後逃到其他地方的人。自從1997年初香港通過《逃犯條例》後,香港與20個國家簽訂了長期移交協議。22年來,成功移交的逃犯數目有109人,最多的是美國,香港向美國移交了68人,而美國向香港移交了18人。換句話說,每年成功移交的逃犯數目只有4至5人,而且均是干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士,其影響面十分狹窄,亦不影響絕大部分普通市民。

 

法庭擁有移交逃犯的最終決定權

 

  湯大狀亦強調,特首是沒有權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因為條例包括了所有聯合國要求的人權保障,包括:

 

  1﹒一定要「雙重犯罪」,即是所干犯的罪行在香港及請求方均屬罪行;

 

  2﹒所干犯的罪行不是政治性質;

 

  3﹒如因為一個人的宗教信仰、政治意見、國籍及種族等理由而作出檢控,亦不可以移交。

 

  現行法例至少有10項有關人權保障的條文。而且在《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第12條表明,當這名逃犯被交付到裁判司署的時候,裁判司要向該逃犯表明,他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另外,行政長官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例如引用《逃犯條例》將一名嫌疑犯移交,都是可以被司法覆核的。因此,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庭。

 

  最近國際傳媒報道了兩宗引渡個案,正好反映移交逃犯的司法程序十分冗長,而且法庭有最終決定權。該兩宗個案最終法庭也是否決移交的。一宗是台灣要求蘇格蘭引渡一名名叫Zain Dean的英國人,他涉嫌於十年前在台灣醉駕撞死一名送報紙員,犯案後逃到蘇格蘭。當時,因應台灣政府就此個案的要求,英國與台灣於是簽訂備忘錄(MOU),台灣要求英國把Zain Dean引渡到台灣接受審訊。

 

  由於Mr Dean擔心回到台灣後會受到欺凌,台灣當局提出了多項人權保障,為他作出特別安排,包括保證他會有獨立囚室及浴室,他只會和外國人囚禁在一起,以保障他的人生安全等等。但在6月初,蘇格蘭法庭仍然不相信台灣當局會做到有關安排,否決了台灣的移交要求。

 

  另一宗案件,是近日新西蘭法庭否決了中國的引渡要求,拒絕將涉嫌在上海殺死一名性工作者的韓裔美國人Mr Kim引渡到中國受審。中國與新西蘭兩國之間沒有引渡協議,但就這件個案磋商,新西蘭的司法部長願意單項引渡,在2015年同意將Mr Kim引渡到中國。然而,有關決定近日被新西蘭上訴法庭推翻,並要求司法部長重新考慮引渡安排,因為新西蘭上訴法庭不相信Mr Kim在中國受審會有公平審訊。

 

  上述兩宗個案均反映法庭可以嚴格把關,最終移交與否的決定權在於法庭。而根據《普通法》,司法覆核一直可以抗辯到終審法院。香港的終審法院擁有大量優秀法官,包括海外的頂尖法官,他們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經立法會批准,而他們的薪酬是由香港人支付的,他們的任命並不受到北京控制,因此他們不需要擔心會受到北京的壓力。再者,法官需要公開判詞交待裁決,所以北京是不能夠影響他們的。

 

  最後,湯大狀向我們的地區同事重申,也希望廣大市民明白三點:

 

  一、特首沒權決定是否移交逃犯;

 

  二、移交逃犯需要經過法庭冗長的審訊;

 

  三、我們要相信香港的法制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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