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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纏擾法例 vs 新聞自由(公民起動 何秀蘭)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0年提出訂立法例禁止纏擾行為。婦女團體在初階段普偏支持,因為許多因家暴被虐的婦女在逃離施暴配偶之後,仍然被前配偶滋擾,他們不斷致電追查妻子和子女下落,甚至庇護中心的職員社工亦被痛罵,亦有施虐配偶知悉前妻所在之後,在住所外守候,向前妻出言恐嚇,甚或再次拳頭相向。除被虐婦女歡迎立法建議之外,受追數公司不法手段恐嚇,和不願意被娛樂記者追訪私生活的影視界亦大力贊同。
 
  然而,纏擾法例同時嚴重打擊新聞採訪自由,令記者無法追訪新聞。有權有錢的官商巨賈只要祭起惡法,聲稱被人纏擾,感到驚嚇困惑,即可立時報警,請警方將記者帶走,防止「罪案」,新聞界即不能繼續守候訪查目標人物,無法知悉是否有損害公眾利益的事情發生。一旦公眾知情權被堵截,輿論壓力亦一併消除,要行惡的人更加恣無忌憚。
 
  其實香港已有規禁誹謗的條例,傳媒就算如實報導評論,亦須準備隨時面對被報導者理據未必充份的誹謗訴訟,故下筆小心謹慎,最後亦有法院依法依理裁決,而報導早已見報,就算法院錯判,公眾亦有判斷,對行惡的人構成阻嚇;假若纏擾法例通過,編輯根本沒有機會考慮如何剪裁訪查得來的資料去避免誹謗官司,因為記者不能繼續追訪,連素材都找不到,真相將永遠被掩藏。
 
  一方面維護新聞言論自由,同時關注保護弱勢婦女,當年真的十分為難。除了努力向婦女團體力陳利害之外,我們提了一個兩全其美的建議,至今仍然適用。因應絕大數引致真正驚嚇或可演化為危害人身安全的纏擾行為牽涉家暴或不法追數手段,我們建議在家暴條例和放債人條例中加入規禁纏擾的條文,令只有在這類關係中的各方,才須負上纏擾行為的法律責任。社會演變至今天,亦可考慮加入強拍收樓等過程中的纏擾行為,令小市民得到保障,同時,新聞工作者可繼續採訪,無懼忽然間被警方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市民的知情權當然不會被削弱。
 
  其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手上有更大更迫切關乎公眾利益的事情須要處理,就是嚴正調查現有選民登記中種票作假的情況,須要在明年九月立法會選舉之前認真處理。局方放著當務之急不管,卻聲稱須要回應法改會十年前拿出來,且被社會反對的建議,令人質疑當局只想打壓新聞自由和團體向權貴表達意見的權利。公眾萬不可以對此掉以輕心。《公民起動主席 何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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