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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佔中搞手宜從容接受刑責

  2014年七十九日違法佔領行動當中,搞手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等「佔中九子」,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六項控罪,案件昨天(11月19日)開審,引起關注,讓社會再次回到四年前的思緒去。

 

  然而,只要回顧今年年初,終審法院於2月6日就「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上訴而頒下的判詞,我認為上述「九子」應該放開懷抱,從容接受刑責,包括入獄。

 

回顧「公民廣場案」判詞

 

  當時「雙學三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2016年8月15日,原審法庭判黃之鋒、羅冠聰八十小時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判處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之後上訴法庭裁定增加刑罰,判三人分別監禁六至八個月。「三子」以公民抗命為抗辯理由作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判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判,無需入獄,即時釋放,當時引起了社會熱烈討論。

 

  判詞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港人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等(判詞第66段),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則保障港人有「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惟並非絕對權利,在「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益」時,上述自由便受合法限制。(判詞第67段) 

 

  此外,判詞處理了「以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利為動機」這個爭議點。當時五位法官之中,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是公民抗命案件專家,判詞引用了他過往(2007年)的裁決,指出「基於良知的理由進行公民抗命,是有著悠久及光榮的傳統。」(判詞第70段),同時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判詞第70段)

 

  判詞第71段清楚解釋何謂公民抗命--「廣義來説,公民抗命包括(i)違法者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ii) 違法者爲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違法者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爲,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案動機。」

 

違法者預視及接受刑罰

 

  判詞同時引用了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大師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經典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指出公民抗命有兩大元素,一是和平及非暴力,另一個元素則關係「佔中九子」的命運,就是「公民抗命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透過接受刑罰來彰顯法律之不公義。」(An expectation of punishment is also inherent in the act of civil disobedience since it is by accepting the punishment that the protestor seeks to draw attention to the alleged injustice against which he is demonstrating)(判詞第72段),經典的坐監英雄便是聖雄甘地。

 

  由此可見,「九子」適宜放開懷抱,從容舒坦地接受法庭可能頒下的刑責,包括入獄,以符合他們經常掛在咀邊的公民抗命的條件。

 

追求理想 妄顧現實

 

  「九子」當中,陳健民教授彷彿已做好準備,較早時候已經向中文大學辭職,將於2019年1月1日提早退休,上周已開講了最後一堂課,傳媒報道講堂座無虛席,數百名出席者為他「餞行」。

 

  我從美國進修回港後,曾經就民主理論和陳健民教授交流過,陳教授師承耶魯大學民主理論大師林茲教授(Prof. Juan J. Linz),林茲教授在威權主義政體的研究、民主政體的崩潰等研究上,享負盛名。

 

  陳教授有追求民主的崇高理想,我十分理解。之不過,我認為他錯誤判斷了最基本的一點--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特區。而回歸後,香港根據《基本法》而享有的民主,已經比過往殖民地時代,多了很多。

 

  過去我多次在專欄或著作裡解釋過,其實香港的民主萌芽歷史很短,基本上是1979年麥理浩港督訪京會見中共中央副主席鄧小平,了解到英國要把香港交還中國,才在香港推行民主化:

 

1981年 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將區議會改為民選組織,擴大區議會的民選成分,放寬選民資格

1982年 分別舉行第一次新界區議會選舉及第一次港九區議會選舉

1984年 中英雙方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後,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 

1985年 在立法會引進間選,首先引進功能組別,即五大商會及專業團體 

1991年 立法會首次引入直選議席 ……

 

  但是,《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提及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只是列出「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後來,在草擬《基本法》的時候,中央政府聆聽港人意見,寫成《基本法》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即是說,香港人,特別是民主派,必須從香港是特別行政區而非國家這政治現實上,明白一件事--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上,我們不能漠視中央的角色,也不能要求中央沒有角色。而上屆政府推動政改引起爭議的時候,中央政府多名官員先後強調,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必須是中央能夠合作的人。

 

  所以,如果香港的民主派學者,妄圖盲目在港推行西方民主,而漠視香港的政治現實,漠視中央的角色,那樣的行政長官無法取得中央信任,只會變相把香港推向中央的對立面,也違反《基本法》,對香港百害無一利。

 

  我期望各位受過西方民主教育的知識分子,在推銷西方民主理念的同時,要告訴支持者,特別是年輕人,香港的民主進程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政制與及《基本法》,否則只是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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