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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請李柱銘緝兇

  林鄭昨日新聞會,謂「修例提案」已死,但如真死了,就要請李柱銘來緝兇。怎出此求?

 

  7月2日,筆者有文《請李柱銘移去港股頭上的一座山》(見圖一),文內講的是︰

 

 

  「由於李柱銘1998年於立法會首倡要跟中方談移交逃犯,因此由李柱銘牽頭,去廣邀司法界去公開談今時這《逃犯條例》,是最適當人選。一個公開論壇(最好由一眾電視台和電台去辦),在此時此刻,是很重要的,李柱銘作為人稱的香港民主教父,理應義不容辭。

 

  《逃犯條例》一定要提,一定要續討論,而不能撤回,如果撤回,就是不尊重李柱銘當年的提案。《逃犯條例》有其需要的逼切性,只欠怎執行。要不要徵詢市民?當然要,但用甚麼方法去徵詢?700萬人每人問,又抑或像找土地建屋一樣去逐區問,應不必嘛?因為《逃犯條例》涉法律專業知識,不像找土地建屋,可以不同持份者有不同意見,《逃犯條例》只有兩個持份者,身有屎的,一定不想通過,身無屎的,為了社會安寧及自身安全,定然想通過,問題是條文細節,這些就是由立法會去代700萬選民去提問,去修訂法案。最重要的,當然是要看《逃犯條例》的條文,由於立法會議員都不議,作為關心此條例的人,只好自力更生,做番立法會議員無做的工作,不然便會被人牽住鼻走,支持甚麼、反對甚麼都不知。」

 

元朗兇殺案疑兇潛內地

 

  今時特區政府真不負責任,讓李柱銘於1998年所要求的《逃犯條例》壽終正寢,就即時產生個問題。

 

 

  7月8日,有報道︰「元朗髮型屋兇殺案,疑兇潛逃內地」(見圖二),死火嘞,特區政府不能再提《逃犯條例》,要緝兇的責任,就不能不落在這個泛民認為是有公義的李柱銘身上,1998年是你提出因張子強劫了兩富商,故要移交逃犯,今時只是個非富的人,不光是被劫了,更是死了,李柱銘可會再要求港府提出《逃犯條例》呢?港府話唔敢再提啫,作為1998年的提倡者,今時又有逃犯潛回內地,無理由唔出來表示、表示下嘛!出來提,代表你對貧富受害者,一視同仁;不出來提,也是可以,風頭火勢,不提好過提的,只是,我認為凡事皆要講理,有理,雖千萬人吾往矣,有犯一定要緝,要移交。今用此地盤紀錄下來,歷史可以見證,公理何在,奸人何在。

 

  網上有台大法學博士呂教授對反送中的解讀,我不知是否真有其人,但不緊要,要看其言是否有物,他謂︰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而已。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時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需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後,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自由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殺人犯陳同佳逃回香港,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所以台灣政府無法引渡陳同佳回台灣接受法律制裁!

 

  經過這樣的說明後,你們有很清楚的了解,那些民進黨的政客藉著這個香港的抗議活動,藉著一般人民對於條例內文不懂在扯甚麼政治犯、司法獨立權和法治等操作以騙取選票!

 

  有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你知道嗎?簡單的解釋如下︰

 

  1)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回大陸、台灣、澳門受審,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請問這樣台灣有尊嚴嗎?

 

  2)更有趣的是,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英國當地受審!

 

  3)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請問這樣子香港有回歸嗎?還是香港人喜歡繼續當『英屬殖民地』呢?」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最重要的是︰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它的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這個是不是真的,李柱銘和一眾公民黨大狀可以指出其是與非︰台灣是否真有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特區政府亦於昨日提出要成立個調查委員會,對此,我轉引清洪大律師的意見,其文章題為《法律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細藍線》︰

 

  「毫無疑問,我們絕大多數社會都毫無保留地支持我們的警察部隊。

 

  最近幾周,如果沒有忠誠的辛勤工作和警方維持治安的巨大犧牲,香港可能會陷入混亂和無政府狀態。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這種不幸的無政府狀態將會降臨香港會發生甚麼。

 

  它在《基本法》中非常清楚,不祥地闡明。

 

  如果香港變得無政府主義,其自治權就會停止。

 

  《基本法》第18條的實際用語明確指出,如果『危害國家統一或安全並且無法控制』的『混亂』,那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可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並在香港適用『有關國家法律』。

 

  香港的動盪使大陸有權執行其法律,當然還有廢除一國兩制的原則。

 

  這也是立法會內部動盪對香港福祉造成嚴重影響的另一個原因。

 

  沉默的大多數人必須對黑人抗議者所造成的傷害感到震驚。

 

  由社交媒體應用程序安排的一個無情的、高度堅定的派系,將香港帶到懸崖的邊緣,標誌著法律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界限。

 

  粉碎立法會是無政府主義者的行為,而不是示威者尋求改變的可接受行為。

 

  一些政治家和受過良好教育的人甚至還有一種諷刺的態度,即當警察允許他們進入立法會時,警方正設置陷阱來詆毀抗議者。

 

  我相信這些想法是無稽之談。

 

  有超過30,000名官員為保護近800萬香港人做了出色的工作。

 

  該部隊深受絕大多數人的信任和欽佩。

 

  過去,當警方的高標準出現罕見的失誤時,就會進行調查,這就是為甚麼投訴警察獨立監察委員會於2009年成立的原因。

 

  任何有關警方行為的投訴均由投訴警察辦公室進行調查,而投訴警察辦公室則有法定義務向30名監警會報告。

 

  IPCC由社會各界人士任命,包括律師、醫生和商人,並自誇利用社區的『多元化專業知識』。

 

  監警會為投訴警察課提供反平衡,並享有進一步調查任何投訴的廣泛權力。它可以達成不同的觀點,而不必與投訴警察課達成協議。

 

  除了首席運營官和IPCC之外,首席執行官還擁有最終的權力。

 

  有些人對目前有關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雙重角色的安排持懷疑態度,他說兩個機構都是弱者、無效和膽怯。據說它們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做出決定。

 

  但這些安排的力量在於它試圖在公眾對警察的信任和維持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在這些危險的時期,當警察遭受過刻薄的虐待時,社會必須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必須明確支持警察。

 

  因為一部分抗議者顯然鄙視警察,所以社會不應該迎合抗議者的要求。

 

  這樣做會損害警方的聲譽,進一步削弱他們的自尊心和士氣。」

 

  要看英文原稿的,請入http://www.thestandard.com.hk/section-news.php?id=209335&story_id=50040819&con_type=1&d_str=20190708&sid=5

 

青年表達意見勿再爆粗

 

  有謂青年人上街的一個原因是,政府沒有聽他們的意見,因此政府便謂會多與青年人溝通,這絕對是好事,但請出席的青年人,好好地講,不要重犯2015年在立法會聽證普選事上的粗口文化,筆者且列出兩段片子供大家參考︰https://youtu.be/ml36nTiGPfo及https://youtu.be/SowRdDSpkf0

 

  筆者對這些交流,是存希望,但不敢寄厚望,原因大家說好了。

 

  今時的青年人會說未來是他們的,不錯,但在未來未到前,可否給條路我們這批時下人行下呢!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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