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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議員犯法與庶民同罪?

  • 湯家驊

    湯家驊

    湯家驊,QCSC,資深大律師,前任立法會議員(新界東)。湯家驊現時為智庫組織民主思路的召集人。他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喜歡哥爾夫球、喜歡歷史、喜歡宋詞。

    煮酒論政

  特首梁振英上星期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遇到泛民主派集體離場抗議。黃毓民議員更趁此與其他激進派議員起哄,擲出玻璃水杯,引出一條公眾以往頗有誤解的問題:議員在議事廳犯法是否高人一等,不用受法律制裁?答案:不是!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給予議員的豁免權只局限於維護議會尊嚴和保障言論自由,並不包括一般刑事行為,例如:條例明確規定議員在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其他地方受到質疑;議員在前往立法會或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遭逮捕;在出席會議時更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但這些豁免並不包括任何刑事罪行之「免死金牌」。

 

  特權法第四條有這樣的清晰規限:「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換言之,除發表言論或在立法會的正常工作外,議員的行為是完全與其他市民一樣受到刑法的規限。另一條很多人忽略的條文是第十七條:「凡任何人……(C)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與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那麼何種行為可構成該等罪行?一般而言,若有人未經受害人同意,意圖以擲物方式間接觸及受害人身體任何一部分,則無論擲出的物件是紙張、香蕉或水杯,均可構成罪行。若行為導致會議中斷,更可能同時觸犯了上述的第十七條條文。但在政治上,這等「罪行」是否應該嚴格執法,則要視乎「受害者」的看法。

 

  從電視片段可見,黃毓民擲出水杯時,方向並非特首站立處,這與早前長毛在會議廳內以「陰司紙」擲向財政司司長頗有分別。特首身為從政者,是否應以其他國際領袖應有之胸襟和氣量,考慮到個別議員在表達意見時是否觸犯法例,特別是該等表達行為正正是衝著他的政治行為而作出?

 

  因為問題不單是在於議員犯了法應否與庶民同罪,而是在於犯罪意圖存疑時,特首應否利用法律打擊不同政見者。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市民只可憑著一己之觀察而自行作出判斷。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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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iggle發表於 2014-8-4 10:33 PM
  • #27
  •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捐款泛民事件愈揭愈多,今日下午傳媒又收到自稱「壹傳媒股民」電郵爆料,話「睇完肥佬黎同泛民的回應,發覺個個都是講大話」,爆出更多黎智英捐款證據。

    引用【【【最惹人注目的資料有關過去一直不認在2012年有收過黎智英捐款的現任和前任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毛孟靜和陳淑莊。今次爆出2012年5月的一封電郵,是黎智英的下屬匯報每周財務報表,顯示黎在2012年4月的開支,他透過壹傳媒動畫商務總監Mark Simon給了James、Tanya及Claudia三人各50萬元。而這三個人的名正是涂謹申、陳淑莊和毛孟靜三人的英文名。加上黎智英早前又親口承認過這些錢是捐給他們去選舉,三人涉嫌收了選舉贊助而不申報,可能違反《選舉條例》,今次真是黃河水也洗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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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亡人發表於 2014-7-22 09:23 AM
  • #26
  • 以你們過往的處事的準則,對於今日22/7/2014某報章指出,一眾泛民議員及政黨收授黎智英政治捐款一事,會否在立法會休假後,提出特權法審查收授政治捐款的一眾議員(可以是泛民或建制派議員),有沒有某些政治協議,或在政府施政議程上,是否公正無私,希望你們不要律己以寬,待人從苛。如果政府官員有過失,你們就用特權法,尋根究底。
    對於黎智英或其他商人的政治捐款,是否應立法規管及向市民大眾交待,因為過往報章也曾揭發類似政治捐款事件,事後草草回應了事,公理何在,何以服眾。畢竟你們每月的薪俸,已是基層打工仔的數倍月薪,對得起他們嗎。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king發表於 2014-7-15 10:18 AM
  • #25
  • 因你先天蠢,後天鈍 才易被湯氏所愚弄。你何不面壁殘牆,自我升華,總勝於在此無病呻吟,有病喪嚎,丟人現眼

  • 引用 #3 johnnie 發表於 2014-7-10 11:02 AM

    汤家驊的講法是誤導並愚弄讀者.太卑鄙了.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4-7-15 07:52 AM
  • #24
  • 回覆 #23 yongjun


    閣下文筆銳利,一針見血,請多留言,讓網友多點意見參考。

    湯昨天被方向報揭發,屢次少申報了離岸公司利益,水洗不清。
    狀棍黨黨員,跟共產黨沒有分別,都是被人類原始貪念控制,當他們罵共產黨腐敗時,他們會面紅嗎?

    投了公害黨人一票的偉大香港人,你們現在醒覺了嗎?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yongjun發表於 2014-7-15 01:01 AM
  • #23
  • 唔係呀馬!法律面前從頭到尾都唔係人人平等架啦!湯先生,除非你真係掩住良心講,又話者係想自欺欺人!如果我非常唔滿意你既政見,我用玻璃杯或者溪錢醒你,噢,敢我一定大鑊~襲擊尊貴既議員喎,肯定又拉又鎖。但假若我即刻信教,搵個神職人員,再搵2、3拾個人求情,又唔同播。又如果搵唔到人幫我簽名求情,肯定坐硬啦,但我還是那個我,你話點解有咁既分別?假若我甚麼新聞資訊都不看,我又唔知你係湯先生(尊貴既議員)只係睇你唔順眼,掟你玻璃杯,可是又有錢搵到律師/大狀幫我打官司辯護,又可能冇罪喎,吹咩,可我還是我喎!湯先生,你明唔明我講乜?唔明就因為你掩住良知啦…左去喂狗!哈哈。千奇唔好以我既文筆睇我,我可能都係你行家,只不過是還剩丁點良知個隻而已!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亞扁媽媽發表於 2014-7-12 05:56 PM
  • #22
  • 擲杯者事後當眾親口承認‘係羞辱佢又點?’ 所以文中這句:「而是在於犯罪意圖存疑時,特首應否利用法律打擊不同政見者」是瞎子摸象,作者發表此文前沒有讀到關於‘存心羞辱’的報導。

    我覺得為選票而各出奇謀標榜自己無問題,但破壞秩序不符合公眾利益,浪費大家時間,亦間接鼓吹如拉布等兩敗俱傷的行為,最終受害的也就是香港,香港不好的話低收入市民首當其衝受罪!

    執法的該怎樣做就怎樣做,歪風不可長,必要為香港的下一代以正視聽!

  • 引用 #6 發仔 發表於 2014-7-10 03:01 PM

    回覆 老李頭 黃毓民的擲杯肯定是蓄意襲擊,應該譴責他,经常連同長毛,雙陳搞事鬼在電視上演出語言和行為暴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4-7-12 01:32 PM
  • #21
  • 回覆 #19 猫狗比人大


    補充

    廣受支持仲有紅燈冇車行人過馬路、又照犯可也赖政府法律錯???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jutice發表於 2014-7-12 01:30 PM
  • #20
  • 難道CY庭外和解,才顯出領袖應有之胸襟和器量?

    議員們平日的狂妄無禮行為,許多市民都認為無恥。今次毓民咎由自取,應依法處理,殺一儆百,立法會以後當有特首或長官出席時,開會才有紀律。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每個人有被保護的權益,犯了事也同樣要接受刑責。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猫狗比人大發表於 2014-7-12 01:25 PM
  • #19
  • 狀師公會指,政府若聲稱「根據《基本法》」而拒絕或建議擱置廣受支持的方案,但不探索讓方案的目標和理念得以在《基本法》框架內落實,是「誤用」和「濫用」法治概念。

    我有冇聽錯?

    咁政府若聲稱「根據《法律》」而拒絕或建議擱置廣受支持的「市民僭建現實」合法化方案,但不探索讓方案的目標和理念得以在《法律》框架內落實,是「誤用」和「濫用」法治概念????

    咁唐唐唔使封僭建?
    cy僭建正義公義?!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ET發表於 2014-7-12 12:42 PM
  • #18
  • 可惜佢地認為自己是「官」而不是「公僕」。

  • 引用 #11 六十後男士 發表於 2014-7-10 06:49 PM

    上星期此作者問法官應否愛國,已經是低智商問題。 今次卻問議員犯法是否與庶民同罪,再次暴露作者之低能。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cklong發表於 2014-7-12 10:36 AM
  • #17
  • 湯家驊真的是貴族般的高高在上的議員,竟然用“庶民”這種明顯的上下階級之分詞彙。這怎麼讓人相信你可以為我們這些庶民“服務”呢?
    選民們,看清楚公民黨的真面目了吧!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4-7-12 09:10 AM
  • #16
  • 回覆 #15 發仔


    難了。

    因為選民當中,有很多拿了外國護照,卻厚著臉留港搵真銀,也有自命藍血一族,亦有被洗了腦,以發悔氣投票態度的人,他們便成為公民黨鐵票。

    香港政府應該取消已經入籍外國人的投票權,因為這存有利益衝突。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發仔發表於 2014-7-12 07:41 AM
  • #15
  • 昨天又有一個律師敗類被判監,律師們呀律師們!!!,,別人給錢你們賺都呃神騙鬼啦!
    更何况一大班無给你們錢的廣大市民呀!
    不要說是個別事件,以我的經歷和很多身邊的親戚朋友的遭遇來說,律師們再不要太自命清高了,
    不要再口口聲聲代表全香港市民出聲了!! 請多做對香港人好的實事更合乎港人利益了!!
    李大撞又話要去英國為港人發聲,正一大漢犴大走狗!!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MTmk發表於 2014-7-11 11:02 PM
  • #14
  • 公民黨中沒有一個可以信任的人亦不代表我及我的家人! 這批 議員們太過份了!

    可否動議拉他們下台?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4-7-11 09:57 PM
  • #13
  • 回覆 #6 發仔


    公民黨亦不代表我及我的家人。

    請所有網友都表個態,好嗎?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一成發表於 2014-7-11 09:34 PM
  • #12
  • 你冇聽到? 梁特首要為下屬出頭 次次都掟 真係佛都有火啦 XD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六十後男士發表於 2014-7-10 06:49 PM
  • #11
  • 上星期此作者問法官應否愛國,已經是低智商問題。
    今次卻問議員犯法是否與庶民同罪,再次暴露作者之低能。

    1)作者身為立法局議員,問這個問題存有利益衝突。作者身為大律師,應該知道甚麼叫避嫌。以免被人懷疑員員相衛。他明知故犯,證明此人品格有問題。

    2)為甚麼作者稱非議員者為庶民?庶民上面有官有貴族有皇帝,作者暴露了高高在上,視市民為草莽的心態。議員是市民選出來的,市民是老闆,議員是僕人才對。

    3)議事則倒只免去議員議事時誹謗罪,若有其他罪行,絕不寬貸。黃犯下普通襲擊罪,證據確鑿,此狀棍居然說成梁振英以法律打壓,是有心誤導遇事不求甚解的市民。此公害黨中沒有一個可以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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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吡吡發表於 2014-7-10 06:37 PM
  • #10
  • 唔算呃架都,呃即係唔臭既老鼠屎話自己臭,啲老鼠屎臭成咁,就唔能話佢呃人嘞。
    憑著一己之觀察而自行作出判斷之前,就認定特首利用法律打擊不同政見者而唔係掟杯者,犯罪意圖存疑?想人入地獄都叫咗出黎,這不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而是一個人惡人怕既問題。

  • 引用 #9 Adooo 發表於 2014-7-10 05:12 PM

    點解香港搞到咁?? 香港最大的問題, 就是太多呃飯食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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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ooo發表於 2014-7-10 05:12 PM
  • #9
  • 點解香港搞到咁??
    香港最大的問題, 就是太多呃飯食的人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hot18186發表於 2014-7-10 05:10 PM
  • #8
  • 好彩今次毓民沒擲中特首,否則他就要做長毛的後輩,監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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