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6
美國航母是否有權進入中國專屬經濟區?
今年以來,圍繞美國航母進入黃海和南海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美國航母是否有權進入中國專屬經濟區?
美國方面認為,中國12海里領海以外的任何海域都可以自由航行,中國無權干預。中國方面的觀點比較混亂,大致分為三類:一是海洋主權說,認為南海、東海和黃海是中國的傳統海域,中國在這些海域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捍衛國家的海洋主權,事關中國的核心利益,對於美國軍艦進入上述海域中國表示反對和抗議,如果美國執意進入,中國有權採取軍事行動進行反擊。二是國家管轄說,認為中國有權對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進行管轄,外國軍艦和軍用飛機如果進入這些區域,應該提前申請和報批,未經批准不得進入這些區域。三是無害通行說,認為中國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覆水域,外國艦艇和軍用飛機可以無害通行,但不得停留下來進行海洋調查、軍事演習、海上作戰等危及中國安全的軍事行動,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中國將武裝驅離。
中美各執一詞,孰是孰非,莫衷一是。從七月份開始,中國針對美國航母進黃海先後發表了十次抗議和聲明,結果美國航母還是大搖大擺地來了,還搞得很熱鬧。演習結束之後,美國參聯會主席馬倫上將得意洋洋地宣稱,今後還要常來黃海進行軍演!為了表示向中國挑戰,華盛頓號航母戰鬥群在結束了美韓黃海軍演之後,馬不停蹄趕往琉球群島,參加美日聯合軍演。這是幾十年來美日之間最大規模的一次軍演,也是第一次專門針對中國和釣魚島問題的軍演,來勢兇猛,令人震撼,萬里長城的根基在顫抖!
美國航母是否有權進入黃海、東海和南海軍演,真的來了我們應該怎麼辦?這是個很嚴肅的國際海洋和海戰法律問題,是中美外交和軍事磋商機制的問題,不是任憑媒體炒作的一個很好玩兒的話題,也不是某些冒牌專家瞎侃的話題,更不是憑藉民意、輿論和愛國熱情去判斷是非曲直的問題,如果不進行梳理和規範,這樣下去遲早會出事的!
1993年和1994年,我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代表赴瑞士日內瓦和意大利參加國際海戰法專家圓桌會議,會議討論並通過了《適用於海上武裝衝突的國際法》,希望在此基礎上制定一部類似於《海洋法公約》的《海戰法公約》。1995年解放軍出版社出版了我撰寫的《海戰法概論》。此處節選有關專屬經濟區的部分論述,以供大家研究時參考。
專屬經濟區的交戰規則
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現代海洋法的一個新概念,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既非公海又非領海,是自成一類的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區域,屬於國家管轄水域。國家管轄水域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國家對於這些區域的權力僅限於經濟開發和有限的管轄權力,在軍艦和飛機的航行和飛越方面應視為公海性質,在作為海上作戰區域時應對沿岸國的利益進行優先考慮。
根據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享有管轄權,並具有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鋪設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項權利時,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不同於公海,它是受國家管轄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並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轄權,從而限制了其他國家在該區域內的活動。專屬經濟區也不同於領海,它不屬於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沿海國的主權僅及於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一些自由。
海上作戰區域的劃定
作戰區域或戰區是指允許採取軍事行動的地區,衝突各方的軍事行動只限於在作戰區域內進行。戰爭區域通常包括衝突中各方以國界為限的領土,公海以及公海以上的空域及海底區域和專屬經濟區。國家領土包括陸地領土,河流及其內陸湖泊,沿海水域及其領海,以及上述領域以上的空域。一個國家的領空與外太空的劃分界線由現存的物理環境所決定,對空氣密度的要求應能滿足衛星運行軌道的最低要求。根據現行規定,衛星的最低飛行高度為距地面約80--110公里。
海上武裝衝突法的應用範圍,也就是海戰行動的作戰空間,或稱海戰場和海上作戰區域,它包括海軍可接近的衝突各方的領土、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公海,以及這些陸地和海域的上空空域。沿海國和群島國在其內水、群島水域及領海內可行使全部主權,然而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只有一定的權利。關於專屬經濟區,沿岸國主權僅及於特定的經濟管理權。沿岸國不能對專屬經濟區進行主權性質的控制,應保證其他國家海上航行和上空飛行的自由,及其他國際性應用的自由,並允許交戰雙方在一中立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敵對行為。但並不可以在中立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進行所有的敵對行動。專屬經濟區不屬於公海,但第三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自由、飛行自由和其它一些自由權利。因此作為海戰原則,可以假定中立國和非交戰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於公海,但作戰時應對沿海國和群島國的權利優先予以考慮。
本文經編輯整理,獲作者授權,轉載自張召忠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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