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公營機構應否納入競爭法?
以往,政府提倡sector-specific 的做法,以檢視不同經濟範疇的情況,以解決競爭問題,頗見成效。例如取消銀行的議息機制,讓利息自由浮動,令消費者得益。又如90年代港英政府打破電訊業的壟斷(當時只得香港電訊一家電訊公司),開放電訊市場,令香港的電訊公司百花齊放,引發良性競爭,以至如今香港居民得享世上最優惠的通話價格,成績有目共睹。
當然,香港社會的某些不公平競爭現象也遭人詬病,例如兩大超級市場佔據大量市場分額,操控價格,幾近雙頭壟斷(duopoly)。但有學者指出,此現象並非單靠立法可以解決,因為兩大超市能控制市場,主要是由於香港地價高企,只有大集團才負擔得起在有利位置經營連鎖店的龐大費用,實非競爭法可解決的問題。
立法成本高
另外,政府的公平競爭法草案長達200多頁,集合了政府數年前諮詢得來的意見,並向西方學習,擬建立法定的競爭委員會、競爭審裁處等,這將無可避免地令行政費用大大增加。而這些法定組織將享有極大權力,包括進行調查和投訴、取得文件和資料、展開聆訊、入屋搜查、扣留財產、將罪行刑事化等,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以避免相關部門濫用權力。
另一個困擾政府的難題,就是公營機構應否受競爭法管制──這亦是諮詢過程中最多人關心、質疑的問題。公營機構從事很多商業活動,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例如港鐵公司就享受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的優勢,對其他運輸公司並不公平。又如不時被業界指引致不公平競爭的市建局、貿發局、生產力促進局、香港按揭公司等,又應否被納入公平競爭法的範圍?這問題令政府大傷腦筋。
這些公營機構由政府一手創辦,對於政府日後的行政運作和事務管理十分重要,若要打擊自己一手創辦的公營機構,相當為難;但公營機構掌握很多資源和網絡,若政府不對它們參加的經濟活動作出明確規管,又將面臨市場和社會的指責。
因此,這些公營機構應否被納入公平競爭法所管轄的範圍,將成為政府立法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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