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戰】政府:黃之鋒楊岳橋等12名參選人被裁定提名無效
政府周四(30日)表示,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就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的決定,注意到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網頁截圖)
特區政府指出,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進行審核,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
黃之鋒、岑敖暉及公民黨等四人資格不獲確認
岑敖暉FB截圖
據知,該12名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不獲確認參選資格,包括公民黨參選人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鄭達鴻;岑敖暉、黃之鋒、鄭錦滿、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梁繼昌及梁晃維。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舉主任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
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等,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撰文: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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