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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新私隱法規 反利大科企

  周五(25日)歐盟將會執行新的網絡私隱法規 —— 一般數據保障法規(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自從Cambridge Analytica不當取用Facebook用戶資料一事公開後,外界普遍視GDPR為管制fb等網絡巨企的「尚方寶劍」。但其實不少分析都擔心,GDPR可能反過來令科企「坐大」。

 

  歐盟的新網絡私隱法規GDPR定明,任何在歐盟區內營運的企業在採集用戶網絡數據時,要明確向用戶解釋數據採集方式及之後的用途之餘,亦要給予用戶簡單明確的方式,去刪除或者提取相關用戶數據,歐盟可向違規者徵收高達該企業全球收入總額的4%。

 

  各位讀者可能都會留意到,近日不停收到各個網上服務供應商發出的電郵,講述「公司正更新其用戶服務協議,請貴客留意」等的訊息。這正是GDPR一石激起千重浪之效,由於絕大部分的大型網上服務供應商都在歐盟區內有業務,因此需要更改服務條款等以確保符合GDPR的一系列要求。為免不必要的誤會,不少科企都傾向一次過更改全球服務條款,例如加入讓用戶提取使用數據等條款,並在GDPR實施前這最後衝剌階段,向用戶作通報。

 

希望助用戶抗衡科企

 

  郵箱爆滿只是短期副作用,GDPR長線而言能否令各大科企在保障用戶私穩上做得更好,就更值得關注。GDPR的規管框架概念,是給予用戶提取及刪取個人使用數據的權利,當用戶不滿個別科企的數據安全保護時,就可以隨時將數據提走及消除。

 

  這不單為用戶提供額外籌碼,威迫科企改進;這甚至可讓用戶直接將手上數據帶到其他平台使用,加強平台之間的競爭,而競爭就創造出更理想的網絡私穩環境。這個概念在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後,亦成為美國不少網絡法規討論的基礎。

 

  理想歸理想,但現實是另一回事。不少分析都指出,現時各大網絡平台如fb、Google或是Twitter等採集的數據,都是為自家平台度身訂造,難以將A平台的數據,放到B平台上應用。

 

(CNS資料圖片)

 

巨企仍具壓倒性優勢

 

  更重要的是,GDPR對大型網絡平台的實際阻嚇力有限。舉個例,fb向你發出一封要求你同意新的使用條款,細看條款後發現個別數據採集要求你未能同意,你估fb會給你甚麼選擇?「不同意的話,就請刪除你的戶口。」就是fb給的選擇。

 

  上述並非虛構例子,而是用戶條款更新後fb給予用戶的真實選項。理論上,GDPR並不容許科企這種「不給我採集數據,就禁止你用我的服務」之類的態度。惟法規有一後門,就是若採集的數據屬「營運必須」就可以獲得括免。現時fb就以「我們是數據為本的廣告公司,因此這些數據都是必須的」為由,以支持迫使用戶同意新條款的行為。

 

  這個事例更反映到GDPR的效用有限,就算新例提高了用戶的籌碼,但在fb及Google等服務遍及生活各方面的巨企面前,用戶的談判籌碼仍微不足道。「不喜歡你可以不用!」這仍是用戶目前唯一的選擇。

 

  因此,要說GDPR對fb及Alphabet(Google 母公司)盈利能力及股價的影響,一個可能性是新例產生的法規成本(Compliance Cost)。會計師行安永的估算指,財富500大企業將會因GDPR合共付出78億美元的額外成本,大約每間1,600萬美元。雖然大型企業的成本會較高,而金融企業及科企更要作額外的投資,但對fb及Google等每季收入數百億的巨企而言,數字只算九牛一毛。

 

Google或較fb更受影響

 

  在廣告收入方面,fb絕大部分收入都來自用戶數據為本的針對式廣告(Targeted Ads);前文已經講過,fb現時的取態是堅決迫使用戶容許其數據採集行為,加上今年首季的業績明確顯示,連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亦無阻其用戶增長;因此,分析普遍認為GDPR實施一事,亦難阻fb收入增長走勢。

 

  另一方面,Alphabet的情況較為微妙。該公司七成的廣告收入來自搜尋廣告收入,分析普遍同意Google行政總裁Sundar Pichai早前在首季業績公布後的講法:「搜尋本質就是基於幾個關鍵字,來提供相關答案。」因此搜尋廣告不需太多用戶數據來支持,GDPR帶來的影響有限。

 

  但另外有約兩成廣告收入來自在其他網站上的展示式廣告(Display Ads),這類廣告需要透過用戶數據,以達更具針對性的推廣效果,故此類廣告直接受GDPR的影響。Google利用數據作針對式廣告派送的能力,若因法規所限而減弱,其廣告售價可能會受壓,對已飽受fb威脅的Google來說,絕非好消息。

 

  Google目前的應對策略,是向派送廣告的網站,列明Google的角色是數據應用者(Data Controller),意思是網站要自行確保用戶同意數據採集,Google的責任只是應用各網站提供的數據;換言之,Google將部分法規責任,轉到各網站的背上。這個情況已令廣告發布商組織大力反對,但在角力時Google手上籌碼較多,仍能大石壓死蟹。

 

  眾多分析亦指出,GDPR帶來的法規成本對巨企而言毫無壓力,但對中小型廣告商就如百上加斤。外媒近月已多番報道,不少中小型網絡廣告中介商都退出歐洲市場,以避開GDPR帶來的高昂成本,這反過來又會令fb及Google兩大網絡廣告巨頭,市佔率進一步提高。

 

  綜合上述的論據,可以預期GDPR會令fb及Google的相對競爭力不降反升。面對這類批評,歐盟官員的回應,一方面否定巨企可用其市場力量,迫使用戶「同意」不合理的數據採集要求;另一方面,他們亦預期GDPR這類法規會在環球普及起來,故企業從歐洲遷移至其他地區的情況不會長期維持。

 

  惟以現況而言,GDPR短線對科技巨企帶來的好消息,似乎遠多於壞消息。因此下周GDPR實施一事,投資者應視之為科企不明朗因素消除,多於新增監管壓力。

 

轉載自《iMONEY智富雜誌》

 

#Google#GDPR#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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