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4
從諾獎說契約理論
今屆諾貝爾經濟獎頒給兩位對契約論有重要貢獻的著名經濟學家,哈特(Oliver Hart)及霍姆斯特倫(Bengt Holmstorm),二人成名已久,實至名歸,他們獲獎,在經濟學界不會引起重大的爭論。
一般醫療保險不能全數討回費用,此契約旨在減低病人事無大小都索償的機會。(資料圖片)
契約理論可上溯至十八世紀時的亞當‧斯密(Adam Smith),不算是新鮮玩意,所以獲獎者需要有重要貢獻才會被考慮。人在世上,並不是在孤島中生存,必須與其他人交易來往,但此過程中所能帶來的利益或好處如何攤分,當中涉及的風險又如何互相承擔,都不是簡單的問題。契約的簽訂正可使大家事前把問題講清楚,不用事後大家互相推諉責任或把利益全部獨佔。但契約有好有壞,訂得不好的,會扭曲對方(或多方)的工作意慾或使到資源配置完全錯誤,從而拖慢社會的進步。訂得好的,則可使諸事順利,人人作出最好的貢獻。
作多方比較 做合理量度
舉幾個例子說明契約的重要。在一間公司工作的員工或CEO的薪酬或花紅要如何制定?高級員工花紅佔的比例可能很高,但花紅總要與表現掛鈎吧。不過,問題便來了,某人的表現如何量度?公司CEO的表現是否取決於該公司的股價或利潤?若是如此,倘若該行業正在面臨外部環境的擠壓,利潤下降屬非戰之罪,與CEO無甚關係,不發花紅豈非罰錯了人?
反之,若利潤上升只是因為該公司運氣好,遇上好景,多分CEO花紅,是否作了並無必要的過度獎賞?由此可見,分發多少花紅,不但要看利潤,也要與同行的其他公司的業績作出比較,看看自己的CEO是否比同行的其他CEO優勝才行。分紅的標準要一早在契約中說明。
另一例子,內地的土地控制權在地方縣政府手中,縣官能否升職加薪是他們的重點激勵因素。過去縣官的表現往往靠該縣GDP的增長有多快而定。
但此種契約,卻可出問題,縣官可追求一些短線利益,犧牲該地生態,現時的GDP是上去了,縣官也因此升了級調到其他地方去了,但卻會留下爛攤子讓別人收拾。契約訂得不好,影響可大可小。
保險公司與客戶也有契約關係。用醫療保險作例子,病人看病後一般不能向保險公司討回全部的費用,換言之,病人也要自付一部分開支。其作用便是防止病人事無大小都要看病,也促使病人平時多注重健康,減少生病的機會。
港鐵有所謂「可加可減」機制,當中有一方程式,用以訂定車費。
廣義來說,這也是契約的一種,當中較為有趣的一項是效率提升(或成本下降)所帶來的利益,可被港鐵及乘客瓜分,其目的是要港鐵有足夠誘因不斷降低成本,同時亦使乘客得享成本降低後的好處。
假若降低成本對港鐵不能帶來任何好處,港鐵便會缺乏誘因改善效率,長遠而言,有可能使到票價更高,或虧損嚴重,需要納稅人補貼。此類情況,世上例子極多。
條款具誘因 可改善效率
「基本法」嚴格來說,也可被視為契約的一種。哈特有所謂「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原因是在訂定契約時,我們不可能百分百預見未來出現的各種可能性契約,於是也不能把這些可能全部包含在內,這樣便容易出現不同利益的人之間的爭議,互不相讓,如何化解?答案是一早說明誰是契約的最後解釋人。
兩位經濟學家寫了大量的文章,都在指出,在不同的環境下,如何改善契約的設計,參考他們的洞見,可減少一些無謂的爭議。
(後記:上周拙作《教育為了甚麼?》,因我字跡潦草,內文頗有錯字。較重要的是「大部分年輕人政治意識上腦」應為「部分年輕人」,我從來不認為這些人是大部分。)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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