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025 09:03
《擴大開放》五部門發文,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
《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人行、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中證監、國家外匯局近日聯合
發布《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貿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明
確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措施。
《意見》提出,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允許試點地區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
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
、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
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
生的款項。
《意見》還明確,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是指
未在中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的開展遵循內
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
,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為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如以許可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按內外一致原則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
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
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如以試點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加,不得將外資
金融機構排除在試點範圍之外。如試點機構未包含外資金融機構,應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關說
明。
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貿區和海南自貿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
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試。(lc)
發布《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貿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明
確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措施。
《意見》提出,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允許試點地區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
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
、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
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
生的款項。
《意見》還明確,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是指
未在中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的開展遵循內
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
,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為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如以許可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按內外一致原則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
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
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如以試點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加,不得將外資
金融機構排除在試點範圍之外。如試點機構未包含外資金融機構,應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關說
明。
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貿區和海南自貿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
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試。(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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