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24 17:49
《中國要聞》稅務總局:互聯網平台企業應按季為平台內經營者報稅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即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
定》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相關收入
信息,對於《規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則無需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強調,《規定》主要針對
虛假申報、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涉稅信息。《規定》與《電子商務法》有效銜接,進一步
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並對涉稅信息誰來報
、報甚麼、怎麼報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規定》還特別強調,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
務活動的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可不報送。
*稅務總局:合規經營者稅收負擔不會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負責人介紹,2022年以來,稅務部門已在天津、江西、
湖北、湖南、廣東等5省市試點開展網絡銷售、網絡直播等互聯網平台企業按季報送涉稅信息。
從試點情況看,推行涉稅信息報送制度後,超過90%的平台內經營者、從業者稅負不會因此增
加。
按照《規定》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
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台內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
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人民
幣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的平台內從業人員,在享
受各項扣除後,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只有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
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別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將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
回歸正常水平。(sl)
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即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
定》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相關收入
信息,對於《規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則無需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強調,《規定》主要針對
虛假申報、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涉稅信息。《規定》與《電子商務法》有效銜接,進一步
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並對涉稅信息誰來報
、報甚麼、怎麼報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規定》還特別強調,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
務活動的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可不報送。
*稅務總局:合規經營者稅收負擔不會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負責人介紹,2022年以來,稅務部門已在天津、江西、
湖北、湖南、廣東等5省市試點開展網絡銷售、網絡直播等互聯網平台企業按季報送涉稅信息。
從試點情況看,推行涉稅信息報送制度後,超過90%的平台內經營者、從業者稅負不會因此增
加。
按照《規定》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
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台內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
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人民
幣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的平台內從業人員,在享
受各項扣除後,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只有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
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別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將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
回歸正常水平。(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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